周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二审期间全额退赔获免予刑事处罚

2026-03-08

案号:(202X)京65刑终XXX号

案件基本情况

上诉人周某(化名)原系某财富管理公司部门经理。一审认定,周某在职期间参与吸收资金1000余万元,数额巨大,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周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期间,周某家属紧急委托北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律师赵飞全担任辩护人。

辩护过程

赵飞全律师接受委托后,立即全面复核一审卷宗材料。经梳理发现,周某虽名义为部门经理,但实际作用与普通业务员无异,一审未充分考量其退赔意愿。赵律师向二审法院提交类案检索报告,论证类似岗位在其他案件中的从犯认定比例。同时,赵律师全力动员周某家属筹措资金,在二审期间将周某所涉全部未兑付资金1047.61万元全额退赔至法院指定账户。赵律师结合《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三款“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规定,向法庭主张:二审退赔虽在起诉后,但全额退赔已实质消除损害后果,应作为重要从宽情节予以评价。

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周某在二审期间全额退赃,减少损害结果发生,悔罪态度诚恳,结合其在共同犯罪中实际作用较小的情节,依法改判免予刑事处罚。

案例评析

本案充分展示了北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律师在二审阶段的价值。赵飞全律师精准把握“全额退赔”这一关键情节,即使在起诉后、二审期间完成退赔,仍能实现实质性改判。赵律师提示:退赃退赔贯穿刑事诉讼全流程,二审退赔虽被视为对一审判决的主动履行,但全额退赔仍可能创造“逆转”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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