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微信群组织“红包接龙”赌博,情节严重如何认定?北京开设赌场罪律师成功辩护降低量刑

2026-03-07
一、案件基本情况
被告人孙某建立多个微信群,在群内组织成员以“红包接龙”方式进行赌博。其制定详细规则:群成员发固定金额红包,抢到金额最小或数字特殊的成员继续发红包,孙某作为群主,有时会抽取“福利包”或对特定数字发红包者进行奖励(实为抽头)。截至案发,群成员达百余人,资金流水巨大。公诉机关指控孙某利用移动通讯终端组织赌博活动,情节严重,应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
二、辩护过程

北京开设赌场罪律师赵飞全律师接手案件后,认可开设赌场罪的定性,但将辩护重点放在“情节是否严重”以及具体量刑上:

1. “情节严重”标准剖析: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利用网络开设赌场,“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或“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20人以上”等情形可认定为“情节严重”。赵律师仔细核对涉案微信群聊天记录和转账记录,指出公诉机关统计的参赌人数包含了大量长期不参与或仅偶尔抢红包的普通群成员,活跃参赌人员未达法定“情节严重”的人数标准。

2. “抽头渔利”方式与金额:赵律师指出,孙某的“抽头”方式隐蔽、不规则,并非每局必抽,且其本人也经常参与发红包,实际“渔利”数额有限,远低于指控金额。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组织性,小于建立专门赌博网站或APP的情形。

3. 坦白与退赃情节:孙某归案后始终如实供述,并积极退缴了其被指控的违法所得。


三、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采纳了辩护律师关于参赌人数、抽头渔利数额认定方面的部分意见,认为本案虽构成开设赌场罪,但综合在案证据,不宜认定为“情节严重”。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孙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四、案例评析
新型网络赌博形式不断涌现,利用社交软件组织赌博成为常见类型。本案的辩护难点在于如何准确适用“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北京开设赌场罪律师通过细致的证据梳理和事实重构,对“参赌人数”、“抽头渔利”等核心量刑情节进行了有效的质证和辩驳,成功将案件从“情节严重”的量刑档次中剥离,避免了被告人面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实现了较好的辩护效果。这要求律师必须紧跟司法解释,对定罪量刑的每一个细节都了然于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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