翟某某诈骗案——为电诈提供话务支持,律师精准切割罪名改判帮信

2026-03-07

案件基本情况

2024年3月,翟某某通过某境外聊天软件结识“上线”,约定由翟某某使用本人及母亲名下电话卡,按照“上线”提供的电话号码批量拨打电话。拨通后,翟某某将手机置于电脑扬声器旁,由“上线”冒充快递客服以“理赔”为由诱导被害人添加微信。翟某某工作10天,拨打电话1439条,获利11082元,导致三名被害人分别被骗15110元、50000元及499999元。案发后,公安机关以诈骗罪对翟某某刑事拘留。本案由某市某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案号为X检刑诉〔2024〕XXX号。

辩护过程

审查起诉阶段,家属委托北京网络犯罪律师赵飞全介入。赵飞全律师调取翟某某与“上线”的全部聊天记录后发现,翟某某虽对“上线”可能从事违法活动有模糊认知,但双方从未就诈骗手法、分赃比例进行过任何沟通。赵律师依据2025年“两高一部”《关于办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及入库案例“翟某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的裁判规则,向检察机关提出:翟某某仅提供通讯传输支持,未参与后续诈骗实行行为,未参与诈骗赃款分成,仅领取固定时薪,主观上对诈骗核心事实缺乏具体明知,依法不应认定为诈骗罪共犯,而应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定罪。

判决结果

检察机关采纳辩护意见,以帮信罪提起公诉。某市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2024)X刑初XXX号刑事判决,判处翟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宣判后,检察机关未抗诉。

案例评析

北京网络犯罪律师赵飞全在本案中准确把握了诈骗罪共犯与帮信罪的界分标准。2025年新规强调,仅提供“前端服务”而未参与通谋、未参与分成的,原则上不认定为诈骗罪。赵律师通过客观证据切割主观故意,成功为当事人降低罪责,避免了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重刑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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