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基本情况:
赵某系北京某科技公司法定代表人。2024年,赵某与某合作方签订设备采购合同,约定赵某公司向合作方供应一批价值380万元的设备。后因上游供货商违约,赵某未能按期交付设备。合作方以赵某在签订合同时隐瞒了公司实际经营状况为由报案,公安机关以涉嫌合同诈骗罪将赵某刑事拘留。
辩护过程:
北京经济犯罪律师赵飞全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介入案件。赵律师仔细梳理了双方往来的微信聊天记录、邮件及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全部沟通材料,发现赵某在签约前已向对方披露了上游供货商的基本情况,且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多次向对方通报进展,不存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赵律师调取了赵某公司的银行流水和纳税记录,证明公司在签约时具备履约能力,且收到的预付款全部用于采购设备和支付员工工资,无任何挥霍、逃匿行为。赵律师向检察院提交了《不起诉法律意见书》,重点论证本案属于典型的因市场风险导致的合同违约,赵某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不应作为刑事案件处理。
判决结果:
检察院经审查采纳赵飞全律师意见,认为认定赵某构成合同诈骗罪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案例评析:
本案是合同诈骗罪与民事合同纠纷界限辩护的典型案例。北京经济犯罪律师赵飞全紧扣“非法占有目的”这一核心要件,通过客观证据还原赵某的履约诚意和资金用途,成功阻却刑事追诉。经济犯罪辩护中,不能简单将“未能履约”等同于“诈骗”,必须审查行为人是否具有履约能力和履约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