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职务犯罪律师代理张某职务侵占案——侦查阶段成功撤案

2026-03-07

案号:(202X)京007刑初XXX号

案件基本情况:
张某系北京某大型生物科技民营企业核心高管,跟随集团董事长多年。2025年2月,因与董事长产生工作理念分歧,被要求承认“私占公司财物”的虚假事实。张某拒绝后,董事长逼迫其签署虚假“认罪材料”,随后以此为核心证据向公安机关报案,指控张某涉嫌职务侵占罪。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辩护过程:
北京职务犯罪律师赵飞全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展开调查取证。赵律师调取了张某在指控时间段内的行程记录,发现其在所谓的“侵占行为发生期间”,因参与集团战略会议、行业交流等公务累计离岗20余天,根本不具备实施“侵占行为”的时间条件。同时,赵律师核查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发现涉案“被侵占财物”的领用、审批流程中无任何张某签字记录。

针对核心证据“认罪材料”,赵律师通过询问张某还原了被胁迫签署的具体情境:当事人被非法限制自由,在“内部处理”与“移送司法”的威胁下身心承受巨大压力,且存在不提供餐食、上卫生间也有人看管等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事实。赵律师调取了张某与相关人员之间的通话录音和微信聊天记录,其中反复出现“不认罪就报案”“按要求写就能内部处理”等内容,印证了“认罪材料”系在非自愿状态下形成。

赵律师多次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沟通,明确指出本案本质是企业内部管理纠纷而非刑事犯罪:张某作为年薪百万、持有公司股份的高管,具有丰厚合法收入,无侵占动机;报案核心诉求是解决企业内部人事纠纷,属于“借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

判决结果:
公安机关经审查采纳赵飞全律师意见,认定“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依法作出撤销案件决定。

案例评析:
本案是职务侵占罪侦查阶段撤案的典型案例。北京职务犯罪律师赵飞全通过固定行程记录、拆穿“认罪材料”非法性、厘清案件性质,彻底击碎了“犯罪事实”根基。职务犯罪的立案需同时满足“有犯罪事实”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两个条件,当证据显示“侵占事实”系捏造时,撤案是唯一正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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