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基本情况
徐某,原系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曾任该院执行庭庭长、审判员等职务。2010年至2024年间,徐某利用职务便利,在执行款项分配、司法拍卖、案件执行等方面,通过截留执行款、虚报执行费用、违规处置查封财产等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共计1100余万元。
本案由省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侦查机关认定徐某构成贪污罪,数额特别巨大,且具有多次作案、利用职务便利等情节,建议量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该案因涉及司法领域腐败,社会关注度极高,被列为省纪委监委年度重大案件。
二、辩护过程
赵飞全律师作为专业的贪污罪律师介入后,全面分析了案情,并制定了争取缓刑的辩护策略。
第一,关于犯罪数额的精细化辩护。赵律师对指控的1100万元进行了逐笔审查,发现其中包含以下几类应当剔除的款项:一是徐某截留的执行款中,有200万元实际用于支付执行案件中申请执行人的费用,有发放记录为证;二是徐某虚报的执行费用中,有150万元实际用于执行工作的正常开支,有票据为证;三是徐某在案发前已主动退还的款项100万元。
第二,关于量刑情节的充分挖掘。赵飞全律师协助徐某家属代为退缴全部违法所得800余万元,并协调徐某积极配合调查,主动交代了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犯罪事实,构成坦白。同时,徐某在留置期间主动检举揭发他人重大职务犯罪线索,经查证属实构成立功。赵律师还向法庭提交了徐某在职期间获得的多项司法荣誉和当事人感谢信,证明其虽存在贪污行为,但对司法工作有过重要贡献。
第三,关于适用缓刑的论证。赵律师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重大贪污受贿犯罪案件量刑意见》中关于“虽不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但具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线索、退缴赃款、主动退还赃款等情节并认罪悔罪的,可作为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予以考虑”的规定,论证徐某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赵律师还提交了社区矫正评估申请,证明徐某具备适用缓刑的社会条件。
三、判决结果
法院采纳了赵飞全律师的主要辩护意见,剔除部分款项后认定贪污金额为650万元。鉴于徐某具有立功、全额退赃、认罪认罚等情节,且徐某系初犯、偶犯,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
四、案例评析
本案是典型的司法领域职务犯罪通过精细化辩护获得缓刑的成功案例。赵飞全律师通过严格区分“工作支出”与“个人占有”、“主动退还”与“被动追缴”的法律界限,成功降低了犯罪数额认定。同时,通过挖掘立功情节和认罪认罚从宽情节,使当事人的量刑从十年以上降至缓刑,体现了专业的贪污罪律师在处理司法领域职务犯罪案件中的专业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