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基本情况
吴某,原系某市交通运输局局长,曾任该市公路管理局局长、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指挥部指挥长等职务。2016年至2024年间,吴某利用职务便利,多次将单位账户中的公路建设专项资金、工程款等转入个人控制的账户,用于投资工程项目、购买理财产品及出借给施工企业,累计挪用公款共计4300余万元。其中,吴某多次指示施工单位虚报工程进度,套取工程款后转入其亲属控制的账户进行营利活动。
本案由省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侦查机关认定吴某构成挪用公款罪,数额特别巨大,且具有多次挪用、进行营利活动、造成重大损失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建议量刑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
该案因涉及交通领域系统性腐败,被列为省纪委监委年度重大案件,社会关注度极高。
二、辩护过程
赵飞全律师作为专业的挪用公款罪律师介入后,迅速展开了全面的证据审查和法律分析。
第一,关于“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认定问题。赵律师指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才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本案挪用数额虽达4300万元,但吴某在案发前已将大部分款项归还,未造成实际损失,不应认定为“不退还”的情节加重犯。
第二,关于挪用款项用途的认定。赵律师通过梳理吴某与施工企业的资金往来记录,发现其中多笔款项实际用于工程项目的正常支出,并非吴某个人使用。赵律师成功推翻了侦查机关关于“挪用公款”的部分指控,证明吴某实际挪用的金额远低于指控数额。
第三,关于量刑情节的充分挖掘。赵飞全律师协助吴某家属代为退缴违法所得2000余万元,并协调吴某主动交代了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多笔挪用事实,构成坦白。同时,吴某在留置期间积极配合调查,主动交代了多名同案犯的犯罪事实,为案件侦破提供了重要线索。赵律师结合最高检白皮书中“起诉职务犯罪30224人,同比上升16.6%”的数据,强调在反腐败力度加大的背景下,认罪态度良好的被告人应获得从宽处理。
三、判决结果
法院采纳了赵飞全律师的主要辩护意见,认定吴某构成挪用公款罪,金额4300万元,但未认定“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加重处罚。鉴于其具有坦白、部分退赃、认罪认罚等情节,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四、案例评析
本案展示了专业的挪用公款罪律师在应对“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指控时的辩护策略。赵飞全律师通过论证款项已归还、挪用用途存疑、认罪态度良好等要点,成功避免了对当事人适用加重处罚。这一案例充分体现了精细化辩护在重大职务犯罪案件中的关键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