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基本情况
钱某,原系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曾任该市规划局副局长、国土资源局副局长等职务。2018年至2024年间,钱某利用职务便利,在房地产项目规划审批、土地出让、工程验收等方面为多家房地产开发企业谋取利益,通过“借款”、“投资分红”、“亲属代持”等隐蔽方式,非法收受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3800余万元。
本案由省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侦查机关认定钱某涉嫌受贿罪,数额特别巨大,且具有多次索贿、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等从重处罚情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受贿数额在3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鉴于本案涉案金额高达3800余万元,公诉机关建议量刑十五年有期徒刑至无期徒刑。
案发后,钱某被采取留置措施,后被依法逮捕。该案因涉及城市规划领域的系统性腐败问题,社会关注度高,被列为省纪委监委年度重点案件。
二、辩护过程
赵飞全律师作为专业的受贿罪律师介入后,第一时间申请阅卷并会见了钱某。通过全面梳理案卷材料,赵律师发现本案存在三个核心争议焦点,并据此制定了多维度辩护策略。
第一,关于犯罪主体身份的认定问题。赵律师在阅卷中发现,钱某在担任规划局副局长期间,部分受贿行为发生在机构改革过渡期,其职务性质存在争议。赵律师通过调取相关机构编制文件和组织任命文件,论证其中一笔500万元的受贿款项发生时段,钱某实际被借调至市属国有企业工作,在此期间其职务行为属于企业管理性质,不应按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论处,而应按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认定,相应的量刑标准存在差异。赵律师指出,根据刑法谦抑性原则,在国家工作人员身份认定上不宜做扩大解释。
第二,关于犯罪数额的精细化辩护。赵律师对指控的3800余万元进行了逐笔审查,发现其中包含以下几类应当剔除的款项:一是钱某与某房地产企业主之间存在真实借贷关系,有借据、银行转账记录及利息支付凭证,金额800万元,不应计入受贿数额;二是钱某通过合法投资获得的收益500万元,其投资行为与职务无关,有投资协议和分红记录为证;三是钱某在案发前已主动退还行贿人的款项300万元,根据司法解释,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及时退还或者上交的,不作为受贿认定。
第三,关于量刑情节的充分挖掘。赵飞全律师结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工作白皮书(2025)》中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深化适用,一审服判率96.9%”的数据,积极与检察机关沟通量刑协商。赵律师协助钱某家属代为退缴违法所得1600余万元,并协调钱某主动检举揭发他人重大职务犯罪线索,经查证属实构成立功。同时,赵律师向法庭提交了钱某在职期间推动的多项城市规划创新成果,证明其虽存在受贿行为,但对城市规划工作有过重要贡献,主观恶性相对较轻。
三、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采纳了赵飞全律师的主要辩护意见。剔除借贷款项、合法投资收益及主动退还部分后,认定受贿金额为2200万元。鉴于钱某具有立功、部分退赃、认罪认罚等情节,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
四、案例评析
本案是典型的金额巨大但通过精细化辩护获得显著量刑效果的受贿案件。赵飞全律师通过严格区分“民间借贷”与“权钱交易”、“合法投资收益”与“受贿所得”的法律界限,成功剔除1600万元指控数额。同时,通过挖掘立功情节和认罪认罚从宽情节,使当事人的刑期从公诉机关建议的十五年降至十三年,体现了专业的受贿罪律师在处理重大职务犯罪案件中的专业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