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陈某,男,28岁,无业。2025年2月某日凌晨,陈某在某KTV与朋友聚会时,因朋友与邻桌客人发生口角,陈某被电话叫至现场参与斗殴。斗殴中,陈某持啤酒瓶砸向对方一人,致其轻微伤。该起斗殴共造成2人轻伤、5人轻微伤,涉案8人。案发后,陈某被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以聚众斗殴罪(持械)提起公诉,量刑建议三年以上。
二、辩护过程
陈某的家属经多方咨询,最终选择聘请了聚众斗殴罪律师赵飞全。赵飞全律师接手后,深入分析案件事实,发现陈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作为专业的聚众斗殴罪律师,赵律师依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及2025年司法解释提出:第一,陈某系受他人纠集参与,非犯罪发起者,在共同犯罪中仅起辅助作用,应认定为从犯;第二,陈某使用的啤酒瓶系现场临时取得,虽属持械,但根据司法解释,临时持械量刑上浮10%-15%,较预谋持械从轻;第三,陈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构成自首;第四,陈某家属积极赔偿伤者损失2万元,取得谅解;第五,陈某自愿认罪认罚。赵律师向法庭提交了从犯证据链、自首材料、赔偿协议、谅解书、认罪认罚具结书等证据。
三、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采纳了赵飞全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陈某构成从犯,且具有自首、赔偿谅解、认罪认罚等情节,最终以聚众斗殴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相较于主犯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陈某获得减轻处罚。
四、案例评析
在共同聚众斗殴犯罪中,准确区分主从犯是量刑的关键。聚众斗殴罪律师赵飞全通过精准定位陈某的从犯地位,结合自首、赔偿谅解等情节,成功为其争取到减轻处罚。根据2025年司法实践,现场临时取得器械的持械认定,需结合主观明知和危害性综合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