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贿罪二审改判、减刑、改变定性成功案例解析

2026-03-21

一、案件基本情况

一审法院认定钱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某市交通局原局长孙某(另案处理)行贿现金150万元,构成行贿罪,且认定其行为属于“情节严重”,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钱某不服,提出上诉,认为一审认定“情节严重”有误,量刑过重。

二、辩护过程
赵飞全律师在二审阶段接受委托。经过仔细阅卷和会见钱某,赵飞全律师发现一审判决在“情节严重”的认定上存在重大瑕疵,且遗漏了钱某的重要从宽情节。

赵飞全律师提出以下二审辩护思路:

第一,一审认定“情节严重”的证据不足。根据司法解释,行贿罪“情节严重”的标准包括:行贿数额在10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的;行贿数额在5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并具有向三人以上行贿、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向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等特定情形的。本案中,钱某行贿数额为150万元,虽然超过100万元,属于“数额巨大”范畴,但一审法院在认定“情节严重”时,未充分考虑钱某行贿行为的性质、次数、对象等因素。钱某仅向一人行贿,且行贿资金来源于其合法收入,未造成严重后果。赵飞全律师主张,虽然150万元已达到“情节严重”的数额标准,但综合考虑全案情节,量刑时应当从轻把握。

第二,一审法院遗漏了钱某的重要从宽情节。钱某在被调查后,主动交代了向孙某行贿的事实,并对孙某受贿案件的侦破起到了关键作用。一审法院虽认定钱某构成坦白,但未充分考虑其“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这一特殊从宽情节。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赵飞全律师在二审中提交了监察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钱某的主动交代对孙某受贿案件的侦破起到了关键作用。

第三,钱某在二审期间主动退缴了全部违法所得150万元,并缴纳了罚金,表现出真诚的悔罪态度。

基于以上要点,赵飞全律师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撤销一审判决,对钱某从轻、减轻处罚。

三、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经开庭审理,采纳了赵飞全律师的辩护意见。二审法院认为,钱某的行贿数额虽已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但其具有被追诉前主动交代、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退赃退赔等从宽情节,依法可以减轻处罚。二审法院依法改判,撤销一审判决,以行贿罪判处钱某有期徒刑四年。

四、案例评析
本案是一起成功的二审改判案例。擅长行贿罪的律师赵飞全,在二审阶段展现了卓越的证据挖掘和法律适用能力,通过提交一审遗漏的关键从宽情节证据,并成功论证一审量刑过重,推动二审法院对量刑进行大幅纠正,为当事人减轻了两年的刑期。这充分证明,即使一审判决已下,专业律师的介入仍然可能通过发现新证据、纠正事实和法律认定错误,为当事人争取到更公正的判决结果。

写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