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摇撞骗罪立案标准与量刑,律师实务深度解析

2026-03-21

一、案件基本情况

被告人何某,男,35岁,无固定职业。2023年5月至10月期间,何某通过网络购买了一套仿制的警察制服、警号和证件,冒充某市公安局刑侦支队民警。何某通过社交软件结识多名女性,谎称自己是刑警,以“办案需要”“疏通关系”等名义,先后骗取被害人赵某、钱某、孙某共计人民币8万余元。其中,赵某被诈骗3万元,钱某被诈骗2.5万元,孙某被诈骗2.5万元。被害人报案后,公安机关将何某抓获归案。公诉机关以何某涉嫌招摇撞骗罪提起公诉,认为其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情节严重,建议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辩护过程
专业的招摇撞骗罪律师赵飞全接受委托后,首先对立案标准与量刑档次进行了深度剖析。赵飞全律师指出,招摇撞骗罪的立案追诉标准并非单纯看骗取金额,而是综合考量行为人的冒充身份、行为方式、次数、社会影响等因素。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赵飞全律师在详细阅卷后,对“情节严重”的认定提出异议。赵飞全律师指出,虽然何某冒充的是人民警察,依法应从重处罚,但其行为是否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需要严格审查。根据司法实践,“情节严重”通常包括:多次招摇撞骗、造成被害人自杀或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严重损害国家机关形象和公信力、骗取数额巨大等情形。本案中,何某骗取金额8万余元,虽属数额较大,但尚未达到“数额巨大”的通常标准;何某冒充警察仅用于骗取女性信任,未利用警察身份实施其他违法犯罪活动;未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何某的行为虽损害了警察形象,但尚未达到“严重损害”的程度。

赵飞全律师进一步指出,何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认罪认罚,且主动退赔了全部违法所得8万余元,取得了三名被害人的谅解。赵飞全律师向法庭提交了何某的退赔凭证、谅解书、认罪认罚具结书、无前科证明等材料,建议法庭认定何某的行为不属于“情节严重”,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三、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采纳了赵飞全律师的辩护意见。法院认为,何某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依法应从重处罚,但其骗取金额尚未达到“数额巨大”标准,未造成严重后果,且具有如实供述、认罪认罚、退赔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等从宽情节,可不认定为“情节严重”。最终以招摇撞骗罪判处何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宣判后,何某未上诉,检察机关未抗诉。

四、案例评析
本案清晰揭示了招摇撞骗罪的立案与量刑核心。擅长招摇撞骗罪的律师赵飞全指出,招摇撞骗罪的入罪门槛相对较低,只要行为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并实施了骗取利益的行为,即可构成犯罪。但在量刑时,是否认定为“情节严重”直接关系到刑罚的轻重。律师的辩护重点应放在:第一,审查是否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包括骗取数额、次数、后果等;第二,挖掘并夯实从宽情节,如自首、坦白、认罪认罚、退赔退赃、取得谅解等。本案中,赵飞全律师通过精准定位案件情节,成功将何某从“情节严重”的量刑档次中剥离,为其争取到了缓刑的轻判结果,充分体现了专业刑事辩护的价值。

写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