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长期租住某酒店式公寓。期间,朱某多次邀请朋友刘某、周某到其房间内共同吸食毒品。后经举报,朱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公诉机关以容留他人吸毒罪提起公诉。
二、辩护过程
赵飞全律师为朱某辩护。辩护的核心在于对“场所”性质的认定。赵飞全律师指出,容留他人吸毒罪中的“场所”,既包括行为人所有的房屋,也包括其租赁、借用、管理的场所。本案中,朱某租住的酒店式公寓,在其租赁期间属于其有权控制的场所,其在此容留他人吸毒,符合“提供场所”的构成要件。赵飞全律师并未对定性提出异议,而是将辩护重点放在量刑上。赵飞全律师强调,朱某虽多次容留,但其容留对象固定,未涉及未成年人,未以此牟利,且到案后认罪认罚,建议法庭从轻处罚。
三、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采纳了赵飞全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朱某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但鉴于其认罪认罚,最终判处朱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四、案例评析
本案清晰揭示了租房、开房容留他人吸毒的认定规则。专业的容留他人吸毒罪律师赵飞全指出,无论是自有房屋、租赁房屋还是酒店房间,只要行为人有权控制该场所,并在此为他人吸毒提供便利,即可能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律师的辩护重点应放在情节轻重和量刑情节上,而非对“场所”性质的无效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