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某被指控从他人处购进假冒“LV”皮包进行销售,现场查获皮包200余个,价值80余万元。指控郑某“明知”为假冒产品的证据,主要依赖于其同案犯(上线)的供述。
二、辩护过程
赵飞全律师介入后,敏锐地发现本案的证据链极度依赖“同案犯供述”这一言词证据,而客观证据严重匮乏。首先,郑某与上线的微信聊天记录中,从未提及“高仿”、“假货”等敏感词,仅有型号、价格等常规商业沟通。其次,郑某所售皮包的进货价格,与该型号正品的市场折扣价相比,价差并不悬殊,不足以推定其“明知”。赵飞全律师在庭审中,重点对同案犯的供述进行了质证,指出该供述作为利害关系人的证言,前后存在矛盾,且无其他客观证据印证,属于“孤证”,依法不能作为定案依据。赵飞全律师据此主张,指控郑某主观上“明知”的证据不足,其行为不构成犯罪。
三、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郑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证据不足,特别是未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郑某主观上“明知”,最终依法判决郑某无罪。
四、案例评析
本案再次凸显了“主观明知”在假冒注册商标案件中的核心地位,以及客观证据的重要性。擅长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律师赵飞全,通过精准打击控方证据链的薄弱环节——即严重依赖言词证据、缺乏客观印证,成功切断了指控链条,为当事人赢得了无罪判决。这警示司法机关,在办理此类案件时,必须构建以客观证据为核心的证据体系,而不能仅凭口供定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