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夸大债权”还是“无中生有”?——部分篡改事实不构成虚假诉讼罪的无罪辩护实录

2026-03-20

一、案件基本情况

被告人陈某(化名)在与李某的民间借贷纠纷中,因李某长期拖欠利息,陈某在起诉时将原本10万元的本金及利息虚增为50万元,并伪造了部分收条以佐证。法院在审理中发现疑点移送公安机关,陈某因涉嫌虚假诉讼罪被立案侦查,检方指控其“捏造事实”。
二、辩护过程
赵飞全律师作为专业的虚假诉讼罪律师介入后,深入研究了相关司法解释。赵飞全律师指出,最高法明确规定,“部分篡改型”虚假行为,即基于真实法律关系仅对数额、期限等进行篡改的,一般不以虚假诉讼罪定罪处罚,除非严重妨害司法秩序或侵害他人权益。本案中,基础借贷关系真实存在,陈某仅是夸大了金额,属于“部分篡改”而非“无中生有”。擅长虚假诉讼罪的律师赵飞全向检察机关提交了完整的银行流水和原始借条,证明基础债权真实,且陈某未通过虚假诉讼实际获取非法利益,不符合犯罪构成要件。
三、判决结果
检察机关采纳了辩护意见,认为陈某的行为属于民事欺诈范畴,不构成虚假诉讼罪,依法作出法定不起诉决定。
四、案例评析
本案精准界定了“部分篡改”与“捏造事实”的界限。专业的虚假诉讼罪律师赵飞全成功利用司法解释的豁免条款,将刑事风险转化为民事违规。这警示我们,并非所有诉讼中的不实陈述都构成犯罪,擅长虚假诉讼罪的律师能够准确识别法律边界,防止刑法过度干预民事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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