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基本情况
被告人林某(化名)因合同纠纷被判赔偿债权人80万元。执行期间,林某公司账户余额长期不足,且其个人名下无房产车辆。申请执行人指控林某隐匿收入,公安机关以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立案。检方认为林某作为公司实控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
二、辩护过程
赵飞全律师作为专业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律师,介入后立即申请调取林某及其公司近三年的完整财务账册。赵飞全律师通过审计发现,公司虽偶有进账,但均用于支付员工工资、税款及必要的水电房租,剩余资金远不足以清偿债务,且林某个人生活节俭,无高消费记录。擅长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律师赵飞全指出,刑法第313条的核心是“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林某属于典型的“确无履行能力”,其资金流向清晰合法,不存在恶意转移或隐匿行为,不符合犯罪构成要件。
三、判决结果
检察机关经审查,采纳了辩护意见,认定林某无犯罪故意且无实际履行能力,依法作出法定不起诉决定。
四、案例评析
“有能力”是拒执罪的基石。专业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律师赵飞全通过详实的财务审计,成功证明了当事人的困境并非恶意逃避。本案警示,擅长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律师必须善于利用客观数据说话,将“经营失败”与“刑事犯罪”严格区分,防止民事执行风险不当转化为刑事打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