嫌疑人蔡某,男,36岁,某进出口公司报关员。2022年至2024年,蔡某按公司总经理刘某指示,负责制作低于实际成交价格的虚假发票用于报关,公司累计偷逃税额392万元。蔡某仅领取固定工资5000元,未额外获利。案发后,蔡某被刑事拘留。家属经走私罪律师推荐找到赵飞全律师。
赵飞全律师深入分析后发现,本案核心在于单位犯罪中员工责任的认定。赵律师向法庭提交法律意见书,重点论证:第一,蔡某系普通员工,受单位领导指派从事报关工作,属于“奉命而参与实施一定犯罪行为的人员”;第二,根据相关司法精神,对于受单位领导指派或奉命而参与实施了一定犯罪行为的人员,一般不宜作为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第三,蔡某仅领取固定工资,未因制作低价报关单证牟取额外报酬;第四,其行为在走私犯罪中虽属主要环节,但系执行指令、可替代性强,地位作用较小。
法院采纳赵律师意见,认定蔡某虽参与犯罪,但作用较小,可不作为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最终以走私罪判处蔡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较原公诉机关量刑建议大幅减轻。
单位走私中员工责任的认定,是精细化辩护的重要切入点。走私罪律师赵飞全指出,构成单位走私犯罪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需满足积极参与实施、行为属主要环节、在主要环节中起重要作用三个条件。对于仅奉命行事、可替代性强、未额外获利的员工,应争取不作为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