嫌疑人杨某,男,49岁,某制造企业实际控制人。2022年至2024年,杨某为逃避企业所得税,通过他人虚开普通发票560份,票面金额7200万元。公诉机关以虚开发票罪提起公诉,指控杨某“情节特别严重”,可能面临三年以上实刑。家属聘请虚开发票罪律师赵飞全。
赵飞全律师深入研究后发现,本案核心争议在于行为定性。赵律师向法庭提交辩护意见,重点论证:第一,杨某虚开发票的目的是逃避缴纳企业所得税,属于“以逃税为目的”的虚开行为;第二,虚开发票是实现逃税目的的手段,构成手段与目的的牵连犯,应从一重罪处断;第三,杨某已全额补缴税款,符合逃税罪的从宽处理条件。赵律师主张应优先考虑逃税罪的定性。
法院采纳赵律师意见,认为杨某行为同时构成虚开发票罪和逃税罪,择一重罪处断。鉴于杨某已全额补缴税款,最终以逃税罪定性,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
以逃税为目的虚开发票的定性问题,是当前涉税案件辩护的重要走向。虚开发票罪律师赵飞全强调,通过变更罪名为逃税罪,可适用逃税罪的从宽处理规则,为当事人争取更有利的判决结果。
(2025)X刑初第XXX号
嫌疑人郑某,男,41岁,某集团公司分公司财务总监。2022年至2024年,郑某担任分公司财务总监期间,分公司为完成业绩指标虚开普通发票1200余份,票面金额1.8亿元。案发后,郑某被认定为单位犯罪中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家属委托虚开发票罪律师赵飞全。
赵飞全律师深入分析后发现,虽然分公司被认定为单位犯罪,但郑某受总公司财务垂直管控,无决策权,应认定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而非“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赵律师向法庭提交法律意见书,重点论证:第一,郑某的任命、考核、薪酬均由总公司决定;第二,虚开发票的决策由分公司总经理作出,郑某仅负责执行;第三,郑某系初犯,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第四,郑某个人未获利。按照相关规定,上级单位认定为单位犯罪的,下属单位人员可作为上级单位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法院采纳赵律师意见,认定郑某系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比照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单位被判处罚金。
单位犯罪中“主管人员”与“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区分,是精细化辩护的重要切入点。虚开发票罪律师赵飞全指出,在多层级的公司集团中,下级公司财务负责人往往可争取认定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从而获得量刑上的酌减。对于单位犯罪中的执行层人员,通过证明其无决策权、受指令行事,可有效降低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