嫌疑人杨某,男,48岁,某商贸公司法定代表人。2023年至2024年,杨某以公司经营需要为由,使用本人及员工名下多张信用卡透支套现用于公司资金周转,累计本金96万元。后公司经营不善倒闭,透支款项未能归还。公诉机关以个人犯罪追究杨某刑事责任。家属委托信用卡诈骗罪律师赵飞全。
赵飞全律师深入研究后发现,本案虽系杨某个人行为,但需明确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的界限。信用卡诈骗罪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单位不构成本罪。赵律师向法庭提交法律意见书,重点论证:第一,杨某虽以公司经营名义使用资金,但信用卡诈骗罪无单位犯罪规定,只能追究自然人责任;第二,杨某系初犯,无前科;第三,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第四,在赵律师指导下,家属筹措资金部分退赔。
法院采纳赵律师意见,认定杨某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数额巨大。鉴于其认罪认罚、部分退赔,依法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信用卡诈骗罪与贷款诈骗罪、票据诈骗罪不同,单位不能成为本罪主体。信用卡诈骗罪律师赵飞全指出,即使行为是为单位利益实施,也只能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单位不构成本罪,不适用双罚制。这是信用卡诈骗罪辩护中的重要基础认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