嫌疑人胡某,男,41岁,个体经营者。2024年3月至2025年1月,胡某因工程款纠纷,多次向承包商陈某发送短信,以举报其偷税漏税相威胁,索要“补偿款”86万元。陈某报案后,公安机关以敲诈勒索罪立案侦查,起诉意见书认定涉案金额86万元,达到“数额特别巨大”标准(50万元以上),可能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家属委托敲诈勒索罪律师赵飞全介入。
赵飞全律师阅卷后发现,敲诈勒索数额认定存在重大争议。胡某在长达十个月的“博弈”过程中,先后提出过120万元、100万元、86万元、60万元等多个数额,最终双方未达成一致,胡某分文未得。根据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连续多次敲诈应以实际敲诈到的数额(既遂)或最低要价(未遂)认定。赵律师向检察机关提交法律意见书,主张:第一,本案系未遂,应从宽处理;第二,应按胡某多次索财中的最低要价60万元认定未遂数额,而非86万元;第三,胡某系初犯,无前科,到案后如实供述。赵律师援引相关案例,论证对连续多次索财应以最低要价认定未遂数额的裁判规则。
检察机关采纳赵律师意见,以未遂数额60万元提起公诉,未认定“数额特别巨大”。法院认为胡某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系未遂,依法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敲诈勒索数额认定是量刑的生命线。敲诈勒索罪律师赵飞全指出,对于连续多次索财案件,不应简单累加开价数额,而应以最终实际索要的最低数额认定未遂金额。本案通过精准的数额辩护,将法定刑从“十年以上”降至“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档次,实现了减档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