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基本情况
2023年至2024年间,钟某(化名,男,41岁,北京某建材公司法定代表人)在经营企业过程中,因企业成本发票不足,通过中间人介绍,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共计42份,票面金额合计人民币86万余元。案发后,钟某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以涉嫌虚开发票罪立案侦查,并于2024年11月被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侦查机关认定钟某的行为已涉嫌构成虚开发票罪,涉案金额达到“情节严重”标准,于2025年2月将案件移送北京市XX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钟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其家属积极筹措资金,全额补缴了相应税款及滞纳金。钟某系初犯,此前无任何违法犯罪记录,企业经营状况良好,员工数十人。
钟某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家属紧急委托了专业的虚开发票罪律师赵飞全担任其辩护人。
二、辩护过程
赵飞全律师作为专业的虚开发票罪律师,接受委托后立即前往办案机关会见钟某,全面审查案卷材料。经细致阅卷和分析,赵飞全律师发现钟某虽实施了虚开发票行为,但涉案金额相对较小,且具有多项法定及酌定从宽情节,完全符合相对不起诉的适用条件。
赵飞全律师向XX区人民检察院提交了《关于建议对钟某不起诉的法律意见书》,从多个维度展开了系统论证。
辩护词(节选):
尊敬的检察官:
辩护人作为专业的虚开发票罪律师,接受犯罪嫌疑人钟某及其家属的委托,担任钟某的辩护人。经全面阅卷、会见钟某并充分了解案情后,现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辩护人对钟某实施了虚开发票行为的事实不持异议,但恳请贵院充分考量钟某的多项从宽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对钟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第一,钟某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有限。本案虚开发票金额为86万余元,虽已达到“情节严重”的立案标准,但金额相对较低,且所开发票均用于企业真实经营活动的成本列支,并非为骗取国家税款而实施。钟某的企业系实体经营企业,具有真实的经营业务和用工需求,虚开发票行为的发生系因企业财务管理制度不健全、法律意识淡薄所致,主观恶性显著轻微。
第二,钟某具有自首情节。钟某在侦查机关尚未掌握其犯罪事实的情况下,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依法应当认定为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三,钟某自愿认罪认罚。钟某到案后始终如实供述,深刻认识到自己行为的错误,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第四,钟某已全额补缴税款及滞纳金。案发后,钟某家属积极筹措资金,已全额补缴了涉案税款及滞纳金,有效挽回了税收损失,体现了真诚的悔罪态度。
第五,钟某系初犯、偶犯。钟某此前无任何违法犯罪记录,一贯表现良好,此次系因法律意识淡薄而误入歧途,不具有再犯罪的人身危险性。
第六,钟某的企业系实体经营企业,承担着数十名员工的就业责任。如对钟某提起公诉并判处刑罚,将对企业正常经营造成严重冲击,影响员工就业和社会稳定。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和保护民营经济发展的司法导向,对钟某不起诉更符合社会公共利益。
综上所述,钟某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全额补缴税款及滞纳金、初犯偶犯等多个从宽情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不需要判处刑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相对不起诉的法定条件。恳请贵院依法对钟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在审查起诉阶段,赵飞全律师多次与承办检察官进行深入沟通,提交了类案检索报告,用多份同类不起诉案例论证了钟某符合相对不起诉的适用条件。
三、判决结果
北京市XX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全面采纳了赵飞全律师的辩护意见。检察院认为,钟某实施了虚开发票的行为,已涉嫌虚开发票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全额补缴税款及滞纳金等从宽情节,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于2025年6月对钟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钟某的个人档案不留存犯罪记录,企业得以继续正常经营。
四、案例评析
本案是虚开发票罪案件通过“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路径成功争取不起诉的典型案例。虚开发票罪,专业的虚开发票罪律师赵飞全通过精准把握相对不起诉的适用条件,从犯罪情节、自首认定、认罪认罚、补缴税款、初犯偶犯、企业保护等多个维度展开系统论证,成功说服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
本案的启示在于:虚开发票案并非一旦涉案就必须判刑。对于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多个从宽情节的当事人,通过专业的虚开发票罪律师的有效辩护,完全可以争取到不起诉的有利结果。尤其是2024年两高《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施行后,对虚开发票罪的认定更加注重主客观相一致原则和刑法谦抑精神,为不起诉辩护提供了更大的空间。
赵飞全律师联系方式 18601091945,为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专业的刑事律师,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号金地中心B座10层,仅办理刑事案件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