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8月存疑不起诉——农业保险理赔案

2026-08-14

案号:(2025)XXX不诉字第XX号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24年3月至2025年1月期间,邓某(男,45岁,某农业合作社负责人)以其经营的农业合作社名义,在某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了政策性农业保险。2024年7月,当地遭遇洪涝灾害,邓某向保险公司报案索赔,申报受灾面积1200亩,索赔金额14.84万元。保险公司经现场勘查后认为邓某申报的受灾面积与实际不符,怀疑其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遂向公安机关报案。

公安机关侦查认定,邓某在投保时虚报了种植面积,灾害发生后夸大损失程度,涉嫌保险诈骗罪,涉案金额14.84万元。2025年5月,公安机关将案件移送某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二、辩护过程

赵飞全律师接受邓某委托后,立即介入案件,全面审查了卷宗材料。

(一)阅卷与调查

赵飞全律师经仔细阅卷发现,公诉机关指控邓某保险诈骗的核心证据存在重大问题:一是公安机关据以认定虚报种植面积的土地承包合同复印件模糊不清,无法确认合同真实性;二是保险公司现场勘查报告与邓某自行申报的受灾面积存在差异,但差异原因系测量标准不同所致,并非邓某故意虚报;三是证人证言之间存在多处矛盾,多名证人对邓某种植面积的描述不一致。

赵飞全律师随即深入案发地展开实地调查,走访了当地农业部门、村组干部及周边农户,调取了土地确权登记资料、农业补贴发放记录等客观书证。调查发现,邓某实际种植面积与投保面积基本相符,所谓的“虚报”系因土地丈量方式不同造成的合理差异。

(二)提交辩护意见

在全面掌握案件事实的基础上,赵飞全律师向检察机关提交了书面辩护意见,核心要点如下:

辩护词(节选)

尊敬的检察官:

辩护人赵飞全律师依法接受邓某委托,担任其辩护人。经全面审查案卷材料并经实地调查取证,辩护人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法应当对邓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一、指控邓某虚构保险标的的事实不清。 公诉机关指控邓某虚报种植面积,主要依据系一份土地承包合同复印件。该复印件模糊不清,无法辨认合同签订主体、面积等关键信息,不具备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要求。辩护人调取的土地确权登记资料及农业补贴发放记录显示,邓某实际种植面积与投保面积基本一致,不存在虚构保险标的的行为。

二、认定邓某夸大损失程度的证据不足。 保险公司现场勘查报告与邓某申报的受灾面积之差仅为80亩,差异率不足7%。该差异系双方测量标准和方法不同所致,不能据此推定邓某故意夸大损失。

三、证人证言之间矛盾重重,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多名证人对邓某种植面积的陈述相互矛盾,且与客观书证不符,不应采信。

综上,本案指控邓某犯保险诈骗罪的证据未能达到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恳请贵院依法对邓某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

(三)沟通与争取

提交辩护意见后,赵飞全律师多次与承办检察官当面沟通,逐一回应检察官对案件事实的疑问,并提交了补充调查取得的土地确权登记资料、农业补贴发放记录等客观证据。赵飞全律师指出,在案证据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指控邓某犯保险诈骗罪的证明标准远未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

三、判决结果

2025年10月,某县人民检察院经检察委员会讨论,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法对邓某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

四、案例评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因证据不足而作出存疑不起诉的保险诈骗案件。作为专业的保险诈骗罪律师,赵飞全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卓越的专业能力:一是通过深入实地调查取证,获取了反驳指控的关键客观证据;二是精准抓住了公诉机关证据链断裂的核心问题——土地承包合同复印件不具备证据资格、证人证言相互矛盾;三是灵活运用《刑事诉讼法》关于存疑不起诉的规定,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了不起诉的有利结果。

本案充分说明,在保险诈骗案件中,证据的确实、充分是定罪的根本前提。即使侦查机关已经移送审查起诉,只要辩护律师能够发现证据体系的漏洞,仍有可能实现不起诉的辩护目标。

赵飞全律师联系方式 18601091945,为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专业的刑事律师,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号金地中心B座10层,仅办理刑事案件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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