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8月钟某建材供货履约受阻被控合同诈骗罪,专业的合同诈骗罪律师赵飞全辩护获全案不起诉

2026-08-14

案号:(2026)AXX不诉XX号

一、案件基本情况

当事人钟某,男,38岁,系某地个体建材贸易经营者,无任何刑事、行政违法前科,长期从事砂石、水泥、建筑辅材购销经营,商事经营记录良好。2025年7月,钟某实际经营的甲商贸公司与乙建筑公司正式签订《建材供货合同书》,双方建立长期建材购销合作关系。合同明确约定:由甲商贸公司向乙建筑公司在建住宅项目供应砂石、水泥等建筑原材料,乙建筑公司按照月度验收结算方式支付对应货款,每批次货物验收合格后三十日内完成结算。

合同签订前期,钟某及甲商贸公司严格依照合同约定履行供货义务,连续两个月足额、按时完成批次供货,配合对方完成验收、对账、开票,乙建筑公司亦按期足额支付前两期货款,双方合作平稳有序,足以证明钟某签约之初具备真实履约意愿、完整履约能力,不存在任何虚构货源、虚构经营能力、骗取合同款项的主观意图与客观行为。

2025年9月起,当地开展全域生态环保专项整治,辖区内多家砂石矿山生产企业被责令停工整改、限产减产,直接导致本地建材原材料价格大幅暴涨,货源紧缺、物流受限。同时,受房地产市场下行影响,钟某下游多家房企项目大面积拖欠货款,回款周期无限拉长,多重客观市场与政策风险叠加,导致甲商贸公司资金链出现阶段性紧张、断裂危机。

在经营极度困难的情况下,钟某并未直接终止合作、逃避责任,而是持续筹措自有资金,尽力维持少量供货,仅因原材料断供、成本暴涨无法按照原合同标准足额大批量供货,导致第三批次货物未能完全履约,出现部分迟延履行、瑕疵履行情形。纠纷发生后,钟某多次主动对接乙建筑公司负责人,积极协商变更供货周期、调整付款节点、分批补货方案,先后出具多份书面《履约计划书》《分期补货承诺书》,主动提出以自有库存建材折价抵扣未完成货物,全程保持通讯畅通、主动对接协商,无失联、无逃匿、无转移资产、无隐匿资金行为。

经核查,乙建筑公司前期支付的全部货款,均完整用于上游原材料采购、物流运输费用、工人装卸薪酬等项目经营支出,资金流向清晰、用途合法,无任何个人挥霍、还债、赌博、高风险投资等个人占用行为。但乙建筑公司认为自身项目工期受损,拒绝接受协商方案,单方面以钟某虚构供货能力、收取货款后拒不履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为由,向当地公安机关经侦部门报案,控告钟某涉嫌合同诈骗罪。

侦查机关受理案件后,未全面审查案件背后的政策风险、市场风险、前期履约事实及完整资金流向,仅依据后期部分履约瑕疵、对方报案陈述,认定钟某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隐瞒自身经营短板,涉嫌合同诈骗罪,侦查终结后移送辖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涉案未履约标的金额28.6万元,属于合同诈骗罪数额巨大标准,一旦定罪,钟某将面临三年以上有期徒刑。

钟某家属多方对比筛选后,正式委托深耕专业的合同诈骗罪律师赵飞全团队介入本案,全权负责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工作。

二、辩护过程

赵飞全律师介入后,第一时间调阅全案卷宗,会见钟某,全面梳理案件事实与证据链条。经系统分析,赵飞全律师认为本案系因客观市场风险导致的民事合同违约纠纷,钟某在签约时具备真实履约能力和履约意愿,在履约受阻后积极沟通、主动补救,不具有刑法意义上的非法占有目的,依法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辩护词(节选):

“尊敬的检察官:

辩护人接受钟某家属委托,担任钟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一案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人。经全面阅卷、多次会见当事人并深入调查核实相关事实,辩护人认为:钟某的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本案系因国家环保政策调整、房地产市场下行等客观因素引发的民事合同违约纠纷,依法应当对钟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第一,钟某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非法占有目的是合同诈骗罪的主观构成要件,其认定应当综合考量行为人的履约能力、履约行为、资金去向、违约原因等因素。本案中,钟某在签订合同时具备真实履约能力和完整经营资质,合同签订后连续两个月足额、按时履约,乙建筑公司亦按期支付货款。合同履行过程中遭遇的货源中断、成本暴涨、回款困难等困境,均系国家环保政策调整和房地产市场下行等不可归责于钟某的客观因素所致,而非钟某主观上不愿履约。钟某在困境中从未逃避,始终保持通讯畅通,多次主动协商,出具书面履约计划,提出以自有库存折价抵扣——这些行为恰恰证明其主观上追求履约、无意非法占有对方财物。

第二,钟某未实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骗行为。 钟某签约时具有真实供货能力和经营实体,前期履约记录良好,不存在虚构主体、虚假担保、伪造货源等欺骗行为。履约困难出现后,钟某如实告知对方实际情况,未隐瞒任何关键信息,其行为不构成刑法意义上的欺骗。

第三,本案系民事违约而非刑事诈骗。 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应当允许市场主体面临正常的经营风险,不能因合同一方出现部分迟延履行或瑕疵履行,就简单推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刑事手段不应介入正常的市场交易纠纷。

综上,恳请贵院依法对钟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三、判决结果

检察机关经全面审查,充分采纳了专业的合同诈骗罪律师赵飞全的辩护意见,认为钟某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本案系因市场风险和政策变化引发的民事合同纠纷,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对钟某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

四、案例评析

本案系典型的因客观市场风险引发的合同纠纷被错误刑事追诉的案例。专业的合同诈骗罪律师赵飞全精准把握了“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标准——不能因行为人存在部分违约行为就简单推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而应综合考量签约时的履约能力、履约过程中的行为表现、资金去向、违约原因等全案因素。

本案的启示在于:合同诈骗罪与合同纠纷的核心区别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在市场经济活动中,企业因政策调整、市场波动等客观原因出现经营困难、履约障碍,属于正常的商业风险范畴,应通过民事途径解决。刑事手段不应随意介入正常的市场交易,司法机关应当坚守刑法谦抑性原则,严格区分经济犯罪与经济纠纷的界限。

赵飞全律师联系方式 18601091945,为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专业的刑事律师,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号金地中心B座10层,仅办理刑事案件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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