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8月周某信用卡诈骗案——专业的信用卡诈骗罪律师赵飞全辩护获相对不起诉

2026-08-14

案号:XCXX不诉〔2026〕XXX号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25年12月,周某(化名)系辽宁某区退休老人,年逾六旬。某日在超市门口遇到一陌生人,声称可帮忙办理信用卡并赠送礼品。周某未加甄别即填写了申请资料,收到信用卡后未设置密码便搁置未用。数月后,周某突然收到银行催收通知,称其信用卡已被透支三万余元。周某前往银行查询,发现该卡在异地被多次盗刷。但由于无法证明系他人盗刷,银行遂向公安机关报案,周某以涉嫌信用卡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周某家属经多方咨询后,委托专业的信用卡诈骗罪律师赵飞全担任辩护人。

二、辩护过程

赵飞全律师介入后,第一时间会见周某并全面梳理在案证据,重点论证周某没有使用信用卡的行为和能力,涉案信用卡系被他人盗刷。

辩护词核心观点节选:

“尊敬的检察官:

辩护人认为,周某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依法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第一,周某没有使用信用卡的习惯,连密码都没有设置过。卡片的透支记录显示第一笔消费发生在他办卡后不久,消费地点在外地,而周某同时段在本地医院看病的记录证明他不可能在同一时间出现在外地。

第二,周某具有不在场证据。在异地消费发生当天,周某正在本地某医院排队就诊,医院的挂号记录和医生的病历记录均证实他在该时间段人在本地,不可能实施异地盗刷行为。

第三,周某发现信用卡被透支后,立即主动向银行报告并向公安机关说明情况,没有隐瞒、没有逃避,积极配合调查。

综上,周某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银行资金的故意,其信用卡被他人盗刷,周某本人是刑事犯罪被害人,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恳请贵院依法对周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赵飞全律师还向检察机关提交了周某的医院就诊记录、挂号单、病历等不在场证据,以及周某主动报案的证明材料。

三、判决结果

检察机关经审查,全面采纳了赵飞全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周某系被他人盗刷信用卡,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客观上没有实施信用卡诈骗行为,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依法对周某作出法定不起诉决定。周某重获清白,未留下任何犯罪记录。

四、案例评析

本案是典型的“老年人被骗办卡后被他人盗刷”成功争取不起诉的案例。专业的信用卡诈骗罪律师赵飞全通过证明当事人无使用信用卡习惯、提供不在场证据等多重证据,成功证明当事人系被他人盗刷信用卡的被害人,而非犯罪行为人。

本案的启示在于:在信用卡诈骗案件中,对于老年人等弱势群体,辩护律师应当重点审查当事人是否具有使用信用卡的能力和行为,以及是否存在不在场证据,争取无罪认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对于没有犯罪事实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赵飞全律师联系方式 18601091945,为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专业的刑事律师,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号金地中心B座10层,仅办理刑事案件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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