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7年4月出生,中专文化程度。2022年11月至2024年4月,张某某在担任某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期间,利用在外地出差报销住宿费用的职务便利,虚开住宿发票进行报销获利金额人民币50257元。张某某于2025年5月8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张某某向被害单位退赔人民币共计70478元,被害单位对张某某表示谅解。
本案辩护律师围绕“犯罪情节轻微”这一核心展开辩护。辩护人指出:张某某涉案金额仅为5万余元,刚达到职务侵占罪的追诉标准;其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案发后主动退赔并取得被害单位谅解,社会矛盾已得到有效化解;张某某系初犯、偶犯,此前无任何违法犯罪记录。辩护人据此提出,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XX区人民检察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退赔并获得被害单位谅解等情节,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职务侵占罪小额案件成功争取不起诉的案例。涉案金额仅5万余元,刚达到“数额较大”的追诉标准。辩护律师精准把握“犯罪情节轻微”这一法定出罪事由,结合认罪认罚、退赔谅解等多重从宽情节,成功说服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
本案的启示在于:职务侵占罪案件中,即便行为已构成犯罪,但只要涉案金额不大、具有法定从宽情节,仍有可能争取不起诉。专业的职务侵占罪律师应当在审查起诉阶段积极与检察机关沟通,充分挖掘和呈现有利于当事人的从宽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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