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钟某被索贿案——专业的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律师赵飞全精准认定“被索贿不构罪”获法定不起诉

2026-08-13

案号:(2026)YXXX不诉字第XX号

一、案件基本情况

钟某(化名),男,42岁,系XX省某民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2025年8月,钟某公司参与某知名地产企业商业综合体配套工程公开招投标,凭借成熟的施工技术方案和合理的报价体系成功中标。中标后,该地产公司工程部负责人陈某利用职务便利,以“项目施工流程卡点、验收标准从严审核”等理由胁迫索贿65万元。钟某在被动、被胁迫、非自愿的前提下,按陈某要求转账65万元。2025年11月,陈某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立案侦查,钟某被以涉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立案调查。钟某家属委托专业的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律师赵飞全介入辩护。

二、辩护过程

赵飞全律师介入后,迅速开展全案精细化研判,梳理招投标流程、资金流向等关键证据,发现本案的关键在于钟某是否存在“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主观故意。

辩护词(节选):

尊敬的检察官:

辩护人接受钟某的委托,担任其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人。经详细阅卷、会见当事人、梳理全案证据,辩护人认为,钟某的行为不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依法应当作出法定不起诉决定。理由如下:

第一,钟某不存在“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主观故意。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成立,必须以“主观谋取不正当利益”为核心构成要件。钟某的合法利益早已通过正规招投标程序获取——其公司系依法参与公开招投标,凭借技术方案和报价优势综合得分第一,依法中标。中标后,其合法权益已经确立,不存在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主观故意。本案系典型的被索贿情形——陈某利用职务便利主动索要财物,钟某系被动给付,非主动行贿。

第二,钟某给付钱款系为维护自身合法既有权益。 项目已落地开工,前期已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资金成本。钟某给付钱款系为避免被恶意刁难造成巨额经济损失,属于维护既有合法权益的被动行为,而非为获取不正当利益的主动行贿。

第三,本案不符合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犯罪构成。 根据2026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最新出台的贪污贿赂刑事案件司法解释,司法机关应当严格区分主动行贿与被动被索贿的司法认定标准。对于被合作单位工作人员胁迫索要财物、行为人未谋取任何不正当商业利益的情形,应当审慎认定犯罪。

综上,钟某的行为不符合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构成要件,恳请贵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赵飞全律师同时向检察机关提交了招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陈某索贿的聊天记录等客观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三、判决结果

检察机关经审查,采纳了赵飞全律师的全部辩护意见,认定钟某系被索贿、不存在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主观故意,不符合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构成要件。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钟某作出法定不起诉决定。钟某在被羁押数月后重获自由。

四、案例评析

本案是典型的“被索贿不构罪”案例。专业的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律师赵飞全精准把握了本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核心构成要件,成功论证了被动被索贿与主动行贿的本质区别。本案的启示在于:司法机关应当严格区分主动行贿与被动被索贿,对于被胁迫给付财物、未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依法不应认定为犯罪。同时,对于通过合法招投标程序已经获取的商业机会,后续因被索贿而给付财物的行为,不能简单认定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


赵飞全律师联系方式 18601091945,为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专业的刑事律师,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号金地中心B座10层,仅办理刑事案件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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