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8月从轻判决——董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案

2026-08-13

案号:(2025)X刑初XX号

一、案件基本情况

董某参与一起跨省运输、销售假冒伪劣卷烟案件。经侦查机关查明,该犯罪团伙通过非法渠道购进假冒伪劣卷烟,通过物流渠道运输至多地销售,涉案金额巨大。董某在该共同犯罪中负责部分运输环节的工作。

二、辩护过程

专业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律师介入后,围绕董某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展开辩护。辩护人指出:董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董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涉案行为属于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辩护人向法庭提交了董某的认罪认罚具结书、悔过书等材料,论证董某具有多个法定和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

三、判决结果

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认定董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可以减轻处罚;涉案行为部分属于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董某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四、案例评析

本案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共同犯罪中从犯从轻处罚的典型案例。在共同犯罪案件中,不同行为人的地位和作用差异巨大,作为专业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律师,应当精准识别当事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具体角色,积极论证从犯地位,争取从轻或减轻处罚。

本案的启示在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共同犯罪中,从犯的认定和未遂的认定都是重要的辩护切入点。专业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律师应当善于运用《刑法》总则中关于从犯、未遂等一般量刑规则,为当事人争取最大限度的量刑优惠。

赵飞全律师联系方式 18601091945,为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专业的刑事律师,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号金地中心B座10层,仅办理刑事案件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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