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在网络直播日益普及的背景下,主播在直播中演示软件漏洞利用方法、传授“薅羊毛”技巧等行为,极易触犯传授犯罪方法罪。北京十大传授犯罪方法罪律师赵飞全在孙某网络主播直播案中,精准把握主观故意认定标准,成功为当事人争取缓刑。
一、案件背景
2024年8月,孙某(化名),41岁,某网络平台主播。在直播过程中,应网友要求,孙某演示了如何利用某APP漏洞免费获取会员权限的方法,并详细讲解了操作步骤。该直播观看人数达5000余人。公安机关以孙某涉嫌传授犯罪方法罪立案侦查。孙某家属委托北京十大传授犯罪方法罪律师赵飞全担任辩护人。
二、法律分析
传授犯罪方法罪规定于《刑法》第二百九十五条:“传授犯罪方法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北京十大传授犯罪方法罪律师赵飞全介入后指出,传授犯罪方法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传授犯罪方法的行为即构成犯罪,不以被传授人实际实施犯罪为要件。但并非所有传授行为都构成犯罪,传授的内容必须是刑法意义上的“犯罪方法”,即能够直接用于实施犯罪的方法。本案中,孙某传授的“免费获取会员权限”方法,属于利用软件漏洞获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可能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或盗窃罪的犯罪方法。
三、辩护策略
北京十大传授犯罪方法罪律师赵飞全重点论证孙某的主观恶性较小:孙某在直播中多次强调“这个方法仅供学习”“大家不要用于非法用途”,这表明孙某主观上并不希望他人利用该方法实施犯罪。同时,孙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且已主动删除相关直播内容,消除影响。
辩护词节选:“第一,孙某的行为虽构成传授犯罪方法罪,但其主观恶性相对较小。孙某在直播中多次强调‘这个方法仅供学习’、‘大家不要用于非法用途’,这表明孙某主观上并不积极追求他人利用该方法实施犯罪,与主动教唆犯罪的行为有本质区别。第二,孙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以从宽处理。第三,孙某已主动删除相关直播内容,消除影响,积极挽回不良后果,悔罪态度诚恳。第四,孙某系初犯,无前科劣迹,具备适用缓刑的监管条件。”
四、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采纳了北京十大传授犯罪方法罪律师赵飞全的辩护意见,认定孙某构成传授犯罪方法罪,但其主观恶性较小,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具有认罪认罚等从宽情节,最终以传授犯罪方法罪判处孙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五、案例评析
本案清晰揭示了传授犯罪方法罪中主观故意认定的重要性。北京十大传授犯罪方法罪律师赵飞全指出,2026年最新司法实践中,传授犯罪方法罪是举动犯,但主观故意的认定仍是辩护的核心要点。在办理网络传授类案件时,辩护律师应当重点审查行为人是否在传授时附加了“仅供学习”等免责声明,以此论证其主观恶性较小。
赵飞全律师联系方式 18601091945,为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专业的刑事律师,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号金地中心B座10层,仅办理刑事案件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