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数额未达追诉标准获存疑不起诉——专业的贪污罪律师赵飞全精准锚定量刑门槛

2026-08-09

案号:(2026)某检刑不诉字第018号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25年11月,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原工作人员钟某(化名)因涉嫌贪污罪被某市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起诉意见书指控:2019年至2023年间,钟某利用担任执行局内勤的职务便利,在协助办理执行款项发放过程中,通过虚列案款发放明细、伪造当事人签收记录等方式,将部分执行款项截留归个人使用,涉案金额共计8.6万元。

钟某,男,1978年出生,大学文化,原系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工作人员。案发后,钟某主动到监察机关说明情况,并全额退缴了涉案款项。

钟某的家属在审查起诉阶段紧急委托了专业的贪污罪律师赵飞全介入辩护。赵飞全律师接受委托后,立即会见了钟某,详细了解了案件事实,并全面调取了相关证据材料。

二、辩护过程

赵飞全律师经仔细阅卷和调查后发现,本案的核心争议点在于贪污数额的认定以及是否达到追诉标准。赵飞全律师向检察机关提交了以下书面辩护意见:

辩护词(节选)

尊敬的检察官:

辩护人认为,本案指控钟某构成贪污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理由如下:

一、指控的犯罪数额存疑,不应认定为贪污数额

起诉意见书指控钟某截留执行款项8.6万元,但经辩护人核查,其中有3.2万元系申请执行人主动放弃领取的执行款项,该款项长期滞留于法院账户,钟某将其暂存于个人账户但并未实际使用,且事后已主动上交。该3.2万元不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不应计入贪污数额。

二、剩余数额未达到贪污罪“数额较大”的追诉标准

即便按照起诉意见书指控的8.6万元计算,扣除上述3.2万元后,实际涉案金额仅为5.4万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2026年《解释(二)》的相关规定,贪污罪“数额较大”的标准为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虽然5.4万元已达到“数额较大”的起刑点,但辩护人认为本案存在以下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1)钟某系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全部事实,构成自首;
(2)钟某在案发后已全额退缴涉案款项,未造成实际损失;
(3)钟某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社会危害性较小。

综合上述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三、关于“用于公务支出”的辩护

经核实,钟某截留的款项中有1.8万元系用于执行局公务接待及办公用品采购,虽未履行正规报销手续,但确属公务支出范畴,不应认定为贪污。

综上,辩护人恳请检察机关依法对钟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赵飞全律师同时向检察机关提交了钟某主动投案的证明材料、全额退赃的银行转账凭证、公务支出的相关票据以及钟某所在单位出具的表现良好证明等证据。

三、判决结果

某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后,认为指控钟某贪污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部分款项的性质难以认定为贪污,剩余数额虽已达到追诉标准但情节显著轻微。2026年3月,检察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对钟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四、案例评析

本案是专业的贪污罪律师赵飞全在审查起诉阶段通过精细化辩护成功争取不起诉决定的典型案例。赵飞全律师从三个维度实现了有效辩护:一是数额之辩——通过逐笔核查,将公务支出和暂存款项从指控数额中剥离;二是情节之辩——充分论证自首、退赃、初犯等从宽情节;三是法律适用之辩——精准援引《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关于酌定不起诉的规定。

本案表明,专业的贪污罪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的早期介入至关重要。通过及时提交法律意见和证据材料,完全有可能在公诉环节实现“案结事了”,为当事人保住“无犯罪记录”。

赵飞全律师联系方式 18601091945,为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专业的刑事律师,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号金地中心B座10层,仅办理刑事案件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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