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挪用公款罪不起诉案例——专业的挪用公款罪律师赵飞全精准界定“公款公用”实现存疑不起诉

2026-08-09

案号:(2026)XXX不诉字第18号

一、案件基本情况

钟某,原系某市属国有后勤服务中心主任,负责单位物资采购及日常经费管理。2024年下半年,因单位部分办公设备老化急需更换,且年底财务预算已冻结,钟某在未经集体研究的情况下,擅自决定将单位账户内35万元备用金转入其个人控制的银行卡中,用于垫付购买设备的款项。后因设备供应商发票开具延迟,该笔资金在钟某个人账户中滞留了四个半月。

2025年初,上级审计部门在例行巡查中发现该笔异常资金流向,遂将线索移交监察机关。公诉机关初步审查认为,钟某利用职务便利将公款转入个人账户且超过三个月未还,涉嫌挪用公款罪,拟提起公诉。钟某家属在审查起诉阶段紧急委托了专业的挪用公款罪律师赵飞全介入辩护。

二、辩护过程

赵飞全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前往看守所会见钟某,并全面调阅了本案的卷宗材料、财务凭证及相关会议纪要。经过缜密分析,赵律师发现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资金的真实去向以及行为的定性,这并非典型的个人非法占用,而是为了解决单位实际困难而实施的违规操作。

赵飞全律师向检察机关提交了详尽的法律意见书,并在听证会上发表了如下辩护意见:

“尊敬的检察官:辩护人认为,钟某的行为不构成挪用公款罪,依法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第一,从主观要件来看,钟某转出35万元资金的初衷是为了弥补单位办公设备的亏空,而非个人使用或营利。相关证据显示,该笔款项全部用于支付设备采购款,有完整的资金流向和底层业务凭证予以印证。

第二,从客观行为来看,虽然资金短暂流经个人账户,但实质上是‘公款公用’。根据《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精神,认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需证明公款被行为人个人支配。本案中大部分款项实际用于单位事务,不属于‘归个人使用’。

第三,钟某虽短暂使用了部分公款,但已于案发前归还,且单位未受损失,其社会危害性显著轻微,可依据《刑法》第十三条‘但书’规定不作为犯罪处理。恳请贵院综合全案证据,依法对钟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三、判决结果

某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完全采纳了赵飞全律师的辩护意见。检察院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钟某具有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主观故意,其行为更符合单位内部违规操作的性质,不构成挪用公款罪。2026年3月,该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书》,钟某被无罪释放,恢复了人身自由。

四、案例评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由“单位行为”与“个人行为”界限模糊引发的职务犯罪危机。在司法实践中,许多基层管理人员为了推进业务,采取变通手段处理财务问题,极易被误判为挪用公款。

专业的挪用公款罪律师赵飞全在此案中,凭借对资金流向的敏锐追踪和对刑法构成要件的精准把握,成功剥离了钟某行为中的“个人使用”属性,将其还原为单位经营过程中的违规行为。本案的关键启示在于:挪用公款罪的认定必须以“归个人使用”为核心要件,资金即便流经个人账户,只要实质用于单位事务,就不应被认定为犯罪。这不仅避免了冤假错案的发生,也彰显了司法机关在处理涉企职务犯罪时“实事求是、疑罪从无”的法治理念。

赵飞全律师联系方式 18601091945,为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专业的刑事律师,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号金地中心B座10层,仅办理刑事案件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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