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受贿罪证据不足不起诉案例|专业受贿罪律师赵飞全辩护

2026-08-09

案号:(2026)XXX不诉字第38号

一、案件基本情况

钟某,男,52岁,原系某市住建局工程质量监督站副站长。2025年8月,钟某被监察机关立案调查,指控其在2019年至2024年间,利用工程质量监督、验收审批等职务便利,先后收受多家施工单位负责人所送现金及购物卡共计人民币48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2026年1月,监察机关将案件移送某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钟某到案后始终坚称无罪,否认收受过任何贿赂。其家属在审查起诉阶段紧急委托专业受贿罪律师赵飞全担任辩护人。

二、辩护过程

赵飞全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全面阅卷,逐笔核对指控事实与在案证据。经细致审查,赵飞全律师发现本案存在以下重大问题:

辩护词(节选) :

尊敬的检察员:

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钟某受贿48万元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恳请贵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第一,指控事实缺乏客观证据支撑。 在案证据中,没有任何一笔受贿款项有银行转账记录、资金流向等客观证据予以印证。全部指控均依赖于行贿方的单方言词证据,而行贿方证言之间存在多处矛盾和不一致之处,真实性存疑。

第二,行贿方证言存在重大矛盾。 以某建筑公司负责人张某的证言为例,张某称于2021年春节期间向钟某赠送现金5万元,但对送钱的具体时间、地点、包装方式等细节的描述前后不一,且与钟某的行程记录存在明显冲突。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第三,钟某的辩解具有合理性。 钟某辩解称其与部分施工方负责人存在正常人情往来,逢年过节互有走动,但从未利用职务便利为任何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其辩解与在案部分证据能够相互印证,不能排除合理怀疑。

第四,部分指控已超过追诉时效。 指控中涉及2019年的两笔款项,根据《刑法》第八十七条关于追诉时效的规定,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不再追诉。该两笔款项距今已超过五年追诉时效。

赵飞全律师同时向检察机关提交了钟某的行程记录、会议纪要、工作日志等书证,用以证明在指控的多个时间段内,钟某并不在指控地点,不具备收受钱款的条件。

三、判决结果

某区人民检察院经全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后认为,本案指控钟某受贿48万元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决定对钟某不起诉。

钟某无任何犯罪记录,公职身份得以保留。

四、案例评析

本案是专业受贿罪律师赵飞全通过“证据不足、存疑不诉”策略成功为当事人争取不起诉的典型案例。在受贿罪案件中,检察机关的证明标准是“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当指控主要依赖行贿方言词证据而缺乏客观证据印证时,辩护律师应当敏锐捕捉证据链断裂之处,通过申请补充侦查、提交反证等方式,推动检察机关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

本案启示:受贿罪辩护不应仅局限于法庭审判阶段,审查起诉阶段的不起诉争取同样至关重要。专业受贿罪律师赵飞全在审前程序中通过精准的证据分析,成功说服检察机关行使不起诉裁量权,充分体现了专业律师在程序早期扭转乾坤的能力。

赵飞全律师联系方式 18601091945,为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专业的刑事律师,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号金地中心B座10层,仅办理刑事案件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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