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JXXX不诉〔2026〕XX号
一、案件基本情况
周某(化名)系某小型电商公司负责人。2025年“双十一”促销期间,公司支付宝账户因短时间内交易量激增被平台风控冻结,无法提现。周某急需向供应商支付货款,情急之下向公司6名员工借用其名下的支付宝账号及绑定银行卡用于临时资金周转,承诺数日后归还。促销结束后,周某按时将资金归还员工。后警方在侦办一起网络赌博案时,发现周某公司的一名客户打款时混入一笔赌资,顺藤摸瓜查到涉案银行卡,遂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将周某刑事拘留。周某家属委托专业的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律师赵飞全担任辩护人。
二、辩护过程
赵飞全律师介入后迅速展开阅卷和调查工作,通过梳理周某公司经营模式、账目流转记录及员工证言,发现周某行为有明确的经营背景。
辩护词核心观点节选:
“尊敬的检察官:辩护人认为,周某的行为虽形式上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初犯等情节,依法可以不起诉。
第一,周某借用员工信用卡系因公司经营周转需要,并非用于违法犯罪活动。公司在促销活动中因平台风控无法提现,系真实经营困难。所有资金流向均有真实贸易背景,入账与发货记录一一对应。借用员工账户系临时周转,周期极短,用途透明,未采取洗钱手段,收到货款当日或次日即归还,资金流向清晰可查。员工均知情同意,不存在欺骗隐瞒。
第二,周某具有自首情节。周某在公安机关通知后主动到案,第一次笔录即如实供述全部事实,构成自首。
第三,周某系初犯,认罪认罚,悔罪态度诚恳。其企业仍在正常经营,吸纳就业十余人,社会危害性较小。恳请贵院依法对周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三、判决结果
检察机关经审查,采纳了赵飞全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周某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依法对周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四、案例评析
本案系典型的“企业经营周转+自首认罚+员工知情同意”争取不起诉的成功案例。专业的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律师赵飞全通过还原经营背景、固定证据链、论证情节轻微,成功说服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保住了当事人自由与企业发展。
赵飞全律师联系方式 18601091945,为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专业的刑事律师,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号金地中心B座10层,仅办理刑事案件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