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8月邻里纠纷金额刚达标赔偿谅解

2026-08-08

案号:(2026)YXXXX第XXX号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25年11月,深圳市XX区居民钟某因与邻居陈某长期存在房屋采光纠纷,双方多次协商未果。某日傍晚,钟某酒后情绪失控,持砖块将陈某停放在小区公共停车位的轿车左侧车门及后视镜砸坏。经深圳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车辆维修费用为人民币6200元,已达到故意毁坏财物罪5000元的立案追诉标准。2026年1月,公安机关以钟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二、辩护过程

专业的故意毁坏财物罪律师赵飞全接受钟某委托后,第一时间全面阅卷并会见当事人。赵飞全律师经分析认为,本案的辩护核心在于:涉案金额虽然达到立案标准,但系邻里纠纷引发,事出有因,且钟某系初犯、偶犯,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等法定从轻情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相对不起诉的适用条件。

赵飞全律师提交的辩护意见(节选) :

尊敬的检察官:

辩护人赵飞全律师接受钟某委托,担任其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人。现就钟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一案,依法提出如下辩护意见,恳请贵院予以采纳:

一、本案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 钟某与被害人系多年邻居,因房屋采光问题积怨已久,案发系酒后一时冲动,与有预谋的恶意毁坏财物犯罪存在本质区别。钟某此前无任何违法犯罪记录,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

二、钟某具有法定和酌定从轻、从宽处罚情节。 案发后钟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依法构成自首;在侦查阶段即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主动全额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6200元并额外补偿2000元,取得被害人书面谅解。

三、相对不起诉符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本案系民间邻里纠纷引发的轻微刑事案件,当事人矛盾已实质性化解,社会关系已修复,无刑事处罚必要。对钟某作出不起诉决定,既符合法律规定,又能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钟某的行为虽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可以不需要判处刑罚,恳请贵院依法对钟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赵飞全律师还主动与被害人沟通,协调双方签署了《邻里和解协议》,并推动被害人出具了书面谅解书。同时,赵飞全律师协助当事人整理了自首证明材料、认罪认罚具结书、赔偿凭证、谅解书等全套有利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辩护证据链。

三、判决结果

2026年4月,检察机关经审查并召开拟不起诉公开听证会,听证员一致认为本案符合相对不起诉条件。检察机关最终采纳赵飞全律师的辩护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对钟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四、案例评析

本案是典型的因民间纠纷引发的故意毁坏财物罪不起诉案例。专业的故意毁坏财物罪律师赵飞全准确把握了相对不起诉的适用条件,通过“事实论证+情节梳理+政策阐释”的三维辩护策略,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了不起诉结果。本案充分体现了当前司法实践中对因民间纠纷引发的轻微刑事案件“能不诉就不诉”的政策导向

赵飞全律师联系方式 18601091945,为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专业的刑事律师,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号金地中心B座10层,仅办理刑事案件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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