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2025)YXXX第XXX号
2025年1月17日晚,庄某(化名)在广东某酒吧与朋友聚餐饮酒,醉酒后在酒吧外无故追逐殴打路人齐某,齐某随即报警。民警及巡防队员接警后赶赴现场处置,庄某情绪激动,在被约束过程中挥拳击打巡防队员头部,致一人轻微伤。次日,庄某因寻衅滋事被行政拘留10日,后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庄某家属在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慕名委托专业的妨害公务罪律师赵飞全担任辩护人。
赵飞全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前往看守所会见庄某,并全面调取案卷材料,包括执法记录仪视频、询问笔录、医疗记录等。在逐帧审阅执法记录仪录像后,律师发现本案在实体认定与程序合法性两方面均存在重大辩护空间。
赵飞全律师向检察机关提交的辩护意见(节选):
“尊敬的检察官:
辩护人认为,庄某的行为虽违反治安管理法规,但不符合妨害公务罪的构成要件,依法应当不起诉。
第一,庄某主观上不具有妨害公务的犯罪故意。 妨害公务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明知对方正在依法执行公务而故意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的故意。本案中,庄某于2020年曾遭受他人殴打,导致‘脑挫伤,创伤性硬膜下出血’,被鉴定为轻伤一级,脑部受伤遗留的神经功能障碍可能导致其突发性意识丧失。案发当晚,庄某大量饮酒,在醉酒叠加脑部旧伤的双重影响下,其认知能力和控制能力显著减弱,处于限制责任能力状态。庄某的行为系醉酒状态下的失控反应,而非蓄意抗法,不具有直接犯罪故意。
第二,庄某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后果轻微。 经鉴定,被害人仅构成轻微伤,未达到妨害公务罪所要求的‘暴力’程度标准。案发后,庄某深刻悔罪,积极主动赔偿被害人全部损失,并已取得被害人谅解。
第三,执法程序存在重大瑕疵。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二条,公安机关在进行询问、辨认、检查、勘验等调查取证工作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且必须明确表明执法身份。然而,同步录音录像清晰显示,出警现场仅有一名民警和三名巡防人员;询问笔录中记录的询问人也仅有一名民警和一名辅警。这一程序瑕疵直接影响相关证据的证明力。
综上,庄某主观恶性较小,无直接犯罪故意,损害结果轻微,且执法程序存在瑕疵。恳请检察机关依法对庄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广东省XX市某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全面采纳了赵飞全律师的辩护意见,于2025年7月依法对庄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本案是专业的妨害公务罪律师通过“实体辩护与程序辩护并行”策略成功争取不起诉的典型范例。赵飞全律师精准把握了妨害公务罪主观故意的认定标准,结合行为人醉酒叠加脑部旧伤的特殊情况,论证其不具有直接犯罪故意;同时敏锐捕捉执法程序瑕疵,从证据效力层面削弱了控方证据体系。本案充分说明,在醉酒型妨害公务案件中,行为人是否具有犯罪故意、执法行为是否合法规范,是决定案件走向的关键辩点。
赵飞全律师联系方式 18601091945,为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专业的刑事律师,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号金地中心B座10层,仅办理刑事案件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