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最新|洗钱罪律师赵飞全:钟某不明知资金来源证据不足不起诉案

2026-08-08

〖案号〗(2026)YXXXX不诉第XXX号

一、案件基本情况

钟某,广东省XX市个体工商户,主营建材零售业务,经营证照齐全,税务申报规范,此前无任何违法犯罪记录。2025年6月,案外人陈某主动到钟某门店洽谈采购事宜,双方签订正式建材购销合同,总金额18.6万元。陈某分两笔通过个人账户支付货款,钟某按约履行交货义务,交易过程公开透明,留有完整书面凭证。

2025年10月,公安机关侦办陈某诈骗犯罪案件时,发现陈某支付给钟某的18.6万元货款全部来源于诈骗赃款。侦查机关据此以钟某涉嫌洗钱罪立案侦查。钟某始终如实陈述,反复说明自己与陈某为初次合作的陌生交易对象,事前完全不清楚资金真实来源,交易全程未收取任何额外利益。侦查机关仍以资金属性作为定罪依据移送审查起诉。

二、辩护过程

专业的洗钱罪律师赵飞全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会见了钟某并全面阅卷。赵飞全律师向检察机关提交了《关于钟某不构成洗钱罪的法律意见书》:

辩护词(节选) :

尊敬的检察官:

辩护人认为,钟某不构成洗钱罪,恳请贵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具体理由如下:

第一,钟某主观上不具有洗钱罪的犯罪故意。 洗钱罪的成立要求行为人主观上“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经手资金属于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的七类上游犯罪所得。钟某与陈某系初次合作的陌生交易对象,双方订立了正式购销合同,交易价格公允,流程规范完整。钟某对陈某资金的真实来源一无所知,不存在“明知”或“应知”的可能性。

第二,钟某客观行为系正常商事交易,不具有掩饰、隐瞒性质。 钟某按照合同约定备货、送货,收取的货款与交付的货物价值相当,不存在任何异常溢价或折扣,未收取手续费、好处费等额外利益。整个交易过程公开透明,不属于洗钱罪的客观行为方式。

第三,不能仅以资金系犯罪所得即推定行为人构成洗钱罪。 2024年施行的“两高”《关于办理洗钱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明确了洗钱罪的定罪标准,要求严格坚守主客观相一致的刑法基本原则,坚决杜绝客观归罪的办案模式。本案现有证据无法证实钟某主观上明知涉案资金为上游诈骗犯罪所得,全案证据达不到起诉标准。

综上,恳请贵院依法对钟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三、判决结果

检察机关经审查,全面采纳了赵飞全律师的辩护意见,认为本案证据不足以证明钟某主观上明知涉案资金系犯罪所得,不符合洗钱罪的构成要件,依法对钟某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

四、案例评析

本案系典型的“正常商事交易牵连涉罪”案件。赵飞全律师精准把握洗钱罪“主观明知”的核心构成要件,从交易真实性、价格公允性、流程规范性等多维度论证当事人无犯罪故意,成功在审查起诉阶段终止刑事程序。本案充分体现了专业的洗钱罪律师在证据不足案件中精准识别辩护突破口、有效阻断刑事追诉的专业能力。

赵飞全律师联系方式 18601091945,为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专业的刑事律师,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号金地中心B座10层,仅办理刑事案件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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