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2024)YXXX刑初XXX号
闫某,男,38岁,XX省XX市某科技公司前员工。2022年3月至2024年6月期间,闫某在未取得金融监管许可的情况下,向不特定公众宣传“海牛基金”并承诺保本付息,非法募集资金。闫某通过熟人介绍、微信群推广等方式,累计向40余名投资人募集资金人民币340余万元。案发后,闫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并全额退赔了所有投资人的经济损失。
2024年8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受理该案审查起诉。
闫某的家属在侦查阶段便委托了专业的集资诈骗罪律师赵飞全。赵飞全律师介入后,第一时间会见闫某并详细阅卷,迅速确定了辩护方向。
赵飞全律师向检察机关提交了书面辩护意见,核心内容如下:
《集资诈骗罪情节轻微不起诉辩护词》
辩护人认为,闫某虽实施了非法集资行为,但综合全案事实与情节,依法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具体理由如下:
第一,闫某犯罪情节轻微。本案涉案金额340余万元,虽已达到集资诈骗罪的追诉标准,但闫某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主观恶性较小。
第二,闫某具有自首情节。案发后闫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三,闫某全额退赔,取得被害人谅解。闫某在审查起诉阶段积极筹措资金,全额退赔了340余万元集资款,40余名投资人全部出具了谅解书。
第四,闫某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及两高三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对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五,根据2025年最高检相关司法政策,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督促引导犯罪嫌疑人主动退赃退赔,把退赃退赔作为适用不起诉、从宽处罚或者确定从宽幅度的重要考量因素。对于犯罪情节轻微的人员依法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综上,恳请检察机关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对闫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赵飞全律师多次与承办检察官沟通辩护意见,提交了自首材料、退赔凭证、谅解书、认罪认罚具结书等完整证据链。
2024年8月22日,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后认为,闫某实施了非法集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全额退赔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闫某不起诉。案件办结后,检察机关通过行刑反向衔接机制,将案件移送行政机关依法对闫某作出34万余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本案是典型的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案例。专业的集资诈骗罪律师赵飞全通过精准把握自首、全额退赔、认罪认罚三大从宽情节,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不起诉结果。根据两高司法解释,集资诈骗罪“数额较大”起点为10万元,本案涉案340余万元已属“数额巨大”,但因闫某全额退赔并取得谅解,检察机关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充分体现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集资诈骗案件中的适用空间。本案也展示了“刑事打击+行政惩戒”双重治理路径的实践价值。
赵飞全律师联系方式 18601091945,为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专业的刑事律师,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号金地中心B座10层,仅办理刑事案件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