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2026)JXXX不诉第XXX号
2025年10月,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秋冬季产品质量专项整治行动,在钟某经营的社区副食经营店内,现场抽检在售瓶装白酒样品并送检。经第三方法定检测机构鉴定,该批次送检白酒酒精度远低于国家强制标准,微量成分不达标,属于典型的不合格伪劣产品。执法机关当即对店内剩余库存产品予以查封扣押,并将该案线索移送至当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经侦查机关全面核查,当事人钟某系个体工商户,经营副食门店五年之久,日常经营合规。2025年8月,钟某通过网络商贸平台联系上游供货商,批量购进涉案品牌白酒共计50箱,进货单价200元每箱,市场销售定价350元每箱。截至案发,钟某已对外售出30箱,店内剩余20箱未售出被依法扣押。侦查机关初步核算,涉案销售金额10500元,未销售货值金额7000元,合计涉案总金额17500元。
侦查机关审查认为,钟某存在销售不合格伪劣产品的行为,结合同期辖区内同类酒类伪劣案件高发的办案背景,认定其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遂于2025年12月将该案移送辖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案件移送起诉后,钟某家属第一时间委托专业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律师赵飞全介入案件。
赵飞全律师接受当事人钟某的委托后,第一时间启动刑事案件专项辩护流程,针对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犯罪构成、证据规则、入罪标准开展精细化梳理。
(一)会见当事人,固定核心事实。 律师多次会见钟某,逐一核实案件细节。经核实,钟某作为基层个体经营者,不具备专业产品质检能力,本次进货前已严格核验上游供货商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产品出厂质检报告等全套合规手续,供货商资质齐全、产品手续完备,且涉案产品进货价格与市场正常流通价格基本持平,不存在明显低价进货、明知伪劣仍采购的异常情形。
(二)全面审查卷宗,锁定证据瑕疵。 律师审查全部卷宗材料后发现:其一,本案核心定罪证据即司法鉴定检测报告存在程序违法问题,执法机关抽样送检过程中,未严格按照刑事取证规范对样品进行全程封存、留痕记录,抽样笔录无当事人钟某签字确认,无法证实抽样样品的真实性、唯一性与关联性,同时卷宗内缺少检测机构完整的资质存续证明,检测程序不符合《刑事诉讼法》及《产品质量法》的法定要求。其二,全案卷宗无任何实物证据、书证、证人证言能够证实钟某主观明知产品伪劣仍予以销售,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属于故意犯罪,主观明知是核心构成要件。其三,侦查机关涉案金额统计方式明显错误,已售出的30箱白酒中有10箱属于客户采购赠品,未产生实际交易流水与销售利润,依法不应计入销售金额。
(三)提交正式《不起诉辩护词》。 在固定全部辩点与事实证据后,赵飞全律师向检察机关提交正式《不起诉辩护词》,核心内容如下:
不起诉辩护词
尊敬的检察官:
辩护人经过详细阅卷、多次会见当事人、核查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结合本案完整案件事实,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当事人不具备犯罪构成要件,不符合刑事起诉条件,恳请贵院依法对钟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第一,当事人钟某无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主观故意。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系故意犯罪,要求行为人“明知”产品伪劣而仍予以生产、销售。本案中,钟某在进货前已尽到合理审查义务,核验了供货商全部资质文件,涉案产品进货价格与市场价格持平,不存在明显异常低价情形。钟某作为基层个体经营者,不具备专业质检能力,无从知晓产品内在质量问题。全案无任何证据证明钟某“明知”涉案白酒系伪劣产品仍予以销售。
第二,本案核心定罪证据存在重大程序瑕疵,依法不得作为定案依据。 侦查机关抽样送检过程中,未按照刑事取证规范全程封存、留痕记录,抽样笔录无钟某签字确认,抽样样品的真实性、关联性无法证实。检测机构资质存续证明缺失,检测程序不符合法定要求。该鉴定意见依法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第三,涉案金额认定错误。 已售30箱中有10箱为赠品,未产生实际交易流水与销售收入,不应计入销售金额;未销售库存货值金额依法不得与已销售金额累加计算。扣除赠品后,实际销售金额仅为7000元,未达到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五万元的立案追诉标准。
综上所述,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钟某的行为不符合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恳请贵院依法对钟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辩护人:赵飞全律师
二〇二六年一月十五日
2026年2月,某市XX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全面采纳了赵飞全律师的辩护意见,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依法对钟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存疑不起诉成功案例。赵飞全律师作为专业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律师,精准把握了本罪“主观故意”这一核心构成要件以及“鉴定意见”这一关键定罪证据的审查规则。辩护策略的核心在于:一是从主观故意维度切入,论证当事人不具备“明知”要件;二是从证据合法性维度切入,击破控方核心鉴定证据;三是从涉案金额维度切入,论证未达立案追诉标准。三重辩护维度层层递进,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击破体系,最终成功推动检察机关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
本案充分说明,专业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律师的价值不仅在于庭审辩护,更在于审查起诉阶段的精准法律分析与有效沟通。在证据存在重大瑕疵的情况下,及时、精准地提出不起诉辩护意见,往往能为当事人争取到最优结果。
赵飞全律师联系方式 18601091945,为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专业的刑事律师,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号金地中心B座10层,仅办理刑事案件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