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飞全律师2026年代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不起诉案——向某某、李某某“无骗税目的”获不起诉决定

2026-08-03

案号:(2025)XXXX不诉第XX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24年6月,公安机关以向某某、李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移送贵州省某市检察机关审查起诉。起诉意见书指控:某公司副总经理杨某某与重庆某公司在贵州的项目施工现场负责人向某某合伙实施某工程项目,因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砂石、人工、机械等实际开销无发票报账,经商议,由为该工程项目供应水泥的李某某以其名下的星某公司、亿某公司为杨某某、向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4份,价税合计146万余元。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冻结了向某某、李某某银行账户资金共计220万元

向某某被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后,家属焦急万分,紧急委托专业的虚开增值税专业发票罪律师赵飞全介入辩护。赵飞全律师第一时间安排会见,安抚当事人情绪,并调取涉案工程项目合同、资金流水、货物交付凭证等关键证据。

二、辩护过程

审查起诉阶段,赵飞全律师提交了详细的法律意见书,围绕本案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展开完整论证:

赵飞全律师辩护词(节选):

尊敬的检察官:

辩护人赵飞全依法担任向某某的辩护人。经仔细阅卷、多次会见及调查取证,辩护人认为,本案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理由如下:

第一,主观上不具有骗抵税款的目的。 案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系因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砂石、人工、机械等实际开销无发票报账,为完成工程财务结算而开具,并非为骗抵国家税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骗抵税款”的故意,此种故意不同于逃税罪中“消极逃避纳税义务”的故意,是一种主动创设虚假的“抵扣权”以诈取国家财产的故意。本案中,向某某在侦查阶段的讯问中多次表示,其要求开具发票系因工程财务平账需求,并非为虚抵进项税。

第二,客观上未造成国家税款损失。 经审查,案涉增值税专用发票虽向税务机关进行了增值税税额申报和抵扣,但综合全案证据,该行为并未造成国家税款的实际损失。根据“两高”《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4法释4号)的规定,不以骗抵税款为目的、未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的虚开行为,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第三,依据刑法谦抑性原则,单纯违规开具发票属于行政违法行为,不应直接纳入刑事打击范围。 本案中,向某某的行为虽然在形式上存在瑕疵,但所有交易均基于真实工程业务发生,不具备刑法意义上的社会危害性

综上,恳请检察机关依法对向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赵飞全律师多次与承办检察官沟通案件法律适用问题,并结合最新司法解释及最高人民法院典型案例,向检察机关提交了全面的法律分析报告。

三、判决结果

2025年6月9日,检察机关依法对向某某、李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杨某某另案处理)。同时,检察机关建议公安机关对220万元解除冻结,并向税务机关制发对案涉人员及公司进行行政处罚的检察意见。公安机关对220万元解除冻结,税务机关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行政立案

四、案例评析

本案是典型的“无骗税目的、无税款损失”不起诉案例。赵飞全律师作为专业的虚开增值税专业发票罪律师,紧扣犯罪构成要件,精准把握“两高”涉税司法解释确立的“目的+实害”双重出罪规则,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不起诉决定。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检察机关坚持罪刑法定原则,通过全面审查准确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中,不能仅凭存在虚开行为直接认定构成犯罪,认定该罪必须同时满足主观具有骗抵税款目的、客观造成国家税款损失两大核心要件

律师价值提示: 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中,专业律师的早期介入至关重要。赵飞全律师通过全面梳理案件事实、精准把握法律适用,成功实现了不起诉的辩护目标。对于有真实经营背景的虚开案件,应当重点围绕“无骗税目的、无税款损失”的双要件展开辩护。

赵飞全律师联系方式 18601091945,为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专业的刑事律师,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号金地中心B座10层,仅办理刑事案件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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