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2026)JXXXX刑初XX号
2025年9月,钟某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个人经营的便利店零售卷烟,累计经营额6.8万元,违法所得8200元。公安机关以涉嫌非法经营罪将钟某刑事拘留,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经查,钟某经营的便利店持有合法营业执照,但未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钟某系初犯、偶犯,此前无任何违法犯罪记录,案发后主动关停便利店、全额退缴违法所得8200元,并积极配合侦查机关调查。
赵飞全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会见钟某并全面阅卷,围绕以下核心要点展开辩护:
辩护词(节选):
辩护人认为,钟某的行为虽违反烟草专卖管理法规,但尚未达到非法经营罪的刑事追诉标准,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钟某涉案经营额6.8万元、违法所得8200元,虽超过个人非法经营额5万元的立案标准,但刚达立案线,数额较小。依据2026年非法经营罪最新司法解释及量刑标准,刚达立案线且全额退缴的案件,检察机关可酌定不起诉。
第二,钟某系初犯、偶犯,案发前无任何行政处罚记录,案发后立即关停违规业务、主动上缴全部违法所得,悔罪态度诚恳。
第三,钟某家庭经济困难,经营便利店系维持生计所需,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有限。综合全案情节,属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情形,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不起诉条件。
赵飞全律师同时向检察机关提交了钟某的家庭经济状况证明、社区表现证明、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的整改证明等材料,构建完整的从宽情节证据体系。
检察机关经审查,采纳赵飞全律师的辩护意见,认为钟某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主动退赃、认罪认罚等从轻、从宽情节,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本案系典型的刚达立案线非法经营案件,专业的非法经营罪律师赵飞全准确把握不起诉的法律适用条件,在案发后第一时间指导当事人关停业务、全额退缴,为不起诉奠定坚实基础。2026年非法经营罪司法解释明确,刚达立案线且全额退缴的,检察机关可酌定不起诉。本案充分体现了“罚当其罪”的刑事政策,也为同类案件提供了可复制的辩护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