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2025)HXXX第ZXX号
当事人李某系H市本地农户,自主经营家庭式果蔬采摘园、生鲜农产品直销生意,主要种植当季水果、绿色蔬菜,面向本地居民开展采摘体验、同城生鲜配送等便民经营业务,属于典型的个体涉农小微经营者。李某为人淳朴,一贯遵纪守法,此前无任何刑事、行政违法前科。
2025年2月,李某多年好友经营本地生鲜门店,因门店经营转型,手中留存一批往期本地居民消费登记手机号,共计920条。该批信息均为本地居民自愿在门店消费登记的基础联系方式,仅包含手机号单一信息。好友在无任何报酬、无利益交换的前提下,无偿将该批客户手机号转发给李某,仅供其本地采摘活动邀约使用。
李某获取信息后,仅针对本地居民开展温和的采摘活动电话邀约,无短信轰炸、无高频骚扰,全程未将信息转发、售卖给任何第三方。2025年5月,因3名居民投诉扰民,H市城郊公安分局以李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立案侦查,依法对李某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专业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律师赵飞全介入本案后,第一时间会见当事人李某,结合卷宗证据及最新司法裁判口径,精准判定本案属于极其轻微的人情型涉法行为,无刑事追责必要性。辩护团队聚焦“无牟利、少量信息、民生经营、轻微危害、全额悔罪、取得谅解”六大核心辩点,全方位开展辩护工作。
辩护词(节选):
尊敬的检察官:
辩护人认为,犯罪嫌疑人李某的行为依法不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即便认定其行为符合构成要件,亦属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应当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理由如下:
第一,涉案信息数量极少,远未达到入罪标准。 涉案信息仅920条,均为单一普通手机号,无任何敏感个人信息,远低于两高《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的普通信息5000条“情节严重”入罪标准。
第二,李某无任何牟利目的,无违法所得。 微信聊天记录、资金转账流水完整证实,涉案信息为邻里好友无偿赠送,李某无任何牟利动机、无违法获利行为,区别于职业化倒卖信息的恶性犯罪。
第三,信息未扩散、无实害后果。 李某获取信息后仅用于本地采摘活动邀约,未将信息转发、售卖、共享给任何第三方,未造成信息进一步扩散,社会危害性极其轻微。
第四,李某具有全部从宽情节。 到案后如实供述、真诚悔罪、系初犯偶犯,且已取得投诉居民谅解,符合《刑法》第三十七条及《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相对不起诉条件。
综上,恳请检察机关依法对李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赵飞全律师作为专业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律师,通过法理、情理、政策、类案多维论证,成功说服检察机关采纳全部辩护意见。
检察机关采纳全部辩护意见,认为李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真诚悔罪,具有初犯、偶犯、认罪认罚等情节,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依法对李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赵飞全律师评析:本案系典型的“微罪不诉”案例。专业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律师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应紧扣“数量+金额+实害+悔罪”四把标尺,精准论证“情节轻微”。对于邻里之间无偿转交少量信息用于民生经营、无牟利无危害的行为,检察机关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充分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赵飞全律师联系方式 18601091945,为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专业的刑事律师,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号金地中心B座10层,仅办理刑事案件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