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是猥亵儿童罪的法定加重情节之一。2026年赵飞全律师指出,“公共场所当众”的认定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诸多争议点,准确把握这些标准对案件走向至关重要。
法定公共场所的范围。 根据“两高两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校园、游泳馆、儿童游乐场等场所属于典型的公共场所。此外,公园、商场、电梯、楼道、公共卫生间、托管班大厅、幼儿园走廊等向不特定人群开放的区域,均属于法定公共场所。封闭包厢、私人民宿、家中独屋不属于公共场所,仅适用五年以下基础档。
“当众”的认定标准。 “当众”不要求当场有旁观者——核心判断标准是:空间是否允许无关人员随时进入、是否具备公共开放属性。根据司法实践,行为人主观上不想被多人看到,客观上也制造了一定的隐蔽条件,不影响“在公共场所当众”的认定。校园课间、托管集体活动期间当众触碰儿童隐私部位,一律从严升格量刑。2026年赵飞全律师指出,这一认定标准意味着:即便行为人在公共场所采取了隐蔽措施,只要场所本身具有公共属性,仍可能被认定为“公共场所当众”。
“情节恶劣”的附加要求。 需要注意的是,“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与“情节恶劣”是并列条件——即只有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且情节恶劣的,才适用加重处罚。但司法实践中,在公共场所当众对儿童实施猥亵,通常即被认定为情节恶劣。
网络空间的特殊认定。 网络空间在符合受众方面的不确定性和空间方面的非排他性条件时,属于“公共场所”。“当众”不需要当着众人的面,但需要证明现场有众人可能感知到,这种可能性以一般人在同等情况下为判断标准。
2026年赵飞全律师提醒,公共交通、商超、校园等公共区域务必克制行为,一旦在公共场所当众对儿童实施猥亵,直接触发五年以上重刑。已经在公共场所实施猥亵的,案发后第一时间主动投案认罪、积极赔偿,尽可能抵消加重量刑后果。
赵飞全律师联系方式 18601091945,为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专业的刑事律师,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号金地中心B座10层,仅办理刑事案件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