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随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强奸、猥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深入实施,强制猥亵罪在司法实践中呈现出“强化被害人保护”与“罪名边界精细化”并行的趋势。然而,很多普通民众甚至部分法律从业者仍然不清楚:强制猥亵罪的法律沿革是怎样的?保护范围究竟有多大?2026年赵飞全律师结合立法原意与最新司法实践,系统梳理强制猥亵罪的罪名演变历程。
强制猥亵罪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这一法条在2015年经历了一次重大修订。《刑法修正案(九)》将原罪名“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修改为“强制猥亵、侮辱罪”,将猥亵对象从“妇女”扩大到“他人”。这一修改意味着,男性被害人同样受到本罪的保护——如果一名男性被他人强制猥亵,同样可以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2026年赵飞全律师指出,这一立法跨越体现了刑法对全体公民性自主决定权的平等保护,是刑事立法进步的重要标志。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猥亵对象的范围扩大到了“他人”,但侮辱行为的对象仍限定为妇女。换言之,针对男性的侮辱行为不构成本罪中的侮辱罪,但可能构成强制猥亵罪(如果行为具有猥亵性质)或其他相关罪名。
强制猥亵罪侵害的客体是“他人的性自由权”。所谓“性自由权”,是指每个人自主决定是否接受他人对其隐私部位进行接触或实施其他具有性意义行为的权利。这一权利不因性别、年龄、身份、关系而有所减损——即便是情侣之间、夫妻之间,只要一方明确拒绝而另一方强行实施猥亵行为,同样可能构成强制猥亵罪。
2026年赵飞全律师提醒,强制猥亵罪的立法演变反映了社会对性自主权认知的不断深化。从1979年刑法中概括性的“流氓罪”分离而来,到《刑法修正案(九)》的全面修订,再到2026年司法解释的进一步细化,这一罪名的每一次演变都在朝着“更精准保护、更公平适用”的方向迈进。了解这一演变历程,有助于当事人和家属准确理解强制猥亵罪的法律内涵和适用范围。
赵飞全律师联系方式 18601091945,为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专业的刑事律师,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号金地中心B座10层,仅办理刑事案件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