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介绍卖淫罪律师专业辩护新突破:赵飞全律师力促检察机关不起诉决定

2026-06-21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25年4月,犯罪嫌疑人王某(化名)在北京市某区经营一家小型美容院。其间,王某曾应熟人请求,为一名失足妇女与一名嫖客提供联系方式,并收取少量感谢费。后该失足妇女因在其他场所卖淫被公安机关查获,供述了王某曾为其介绍客户的情况。公安机关以王某涉嫌介绍卖淫罪将其刑事拘留,后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王某家属紧急委托专业的介绍卖淫罪律师赵飞全律师介入辩护。

赵飞全律师作为专业的介绍卖淫罪律师,第一时间会见王某并全面了解案情。经初步研判,赵飞全律师发现本案存在两个关键问题:第一,王某仅介绍了一次,且系应熟人私下请求,并非以介绍卖淫为业或持续从事;第二,王某获利极少,情节显著轻微。赵飞全律师认为,本案存在争取法定不起诉的空间。

二、辩护过程

赵飞全律师接受委托后,秉持专业介绍卖淫罪律师的严谨态度,从以下维度展开辩护工作。

第一,精准把握介绍卖淫罪的入罪门槛。赵飞全律师指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介绍卖淫罪的入罪标准为“介绍二人次以上卖淫”。即,介绍他人卖淫,必须达到二人次以上的数量要求,方能构成犯罪。本案中,王某仅介绍了一次,未达到司法解释明确的入罪数量门槛。赵飞全律师向检察机关强调,刑法具有谦抑性,对于未达到法定入罪标准的行为,不应启动刑事追诉。

第二,论证王某的行为属于“情节显著轻微”。赵飞全律师作为专业的介绍卖淫罪律师,向检察机关指出,王某系初犯、偶犯,此前无任何违法犯罪记录;其仅介绍一次,持续时间极短,社会危害性极其有限;获利金额仅为少量感谢费,未形成稳定的犯罪收益来源。根据《刑法》第十三条“但书”的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本案完全符合该出罪事由。

第三,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事实,认罪悔罪态度诚恳,积极退缴全部违法所得。

赵飞全律师向承办检察官提交了详尽的《法律意见书》,系统论证了本案不符合介绍卖淫罪的入罪条件,建议检察机关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三、判决结果

检察机关经审查,采纳了赵飞全律师的辩护意见,认为王某介绍卖淫仅一次,未达到司法解释规定的“介绍二人次以上”的入罪标准,且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王某不起诉。

四、案例评析

本案是专业的介绍卖淫罪律师精准把握入罪数量门槛、成功争取法定不起诉的典型案例。赵飞全律师通过对司法解释入罪标准的准确理解和严格适用,成功说服检察机关将未达到法定入罪门槛的行为排除于刑事追诉之外。专业的介绍卖淫罪律师赵飞全律师在此案中展现了对罪名构成要件和入罪标准的精准把握能力,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写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