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 年 4 月,郑某系某小区 15 楼住户,因与家人争吵情绪激动,将家中旧衣物、废纸壳、塑料瓶等轻质杂物分两次抛至楼下。经查,事发时段为晚间 20 时,楼下为小区内部非机动车停放区,无行人通行;抛掷物品均为轻质、柔软、无尖锐边角的杂物,无致命性、无高冲击力;全程未造成任何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未引发火情或其他安全事故。
当地派出所接到小区物业报警后,立案侦查,认定郑某高空抛物行为属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具备现实危险;公诉机关审查起诉后,建议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二万元。郑某家属委托专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律师赵飞全介入辩护,争取大幅从轻处罚。
接受委托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律师赵飞全全面核查抛掷物品属性、重量、危险程度、事发地点人流情况、情绪诱因、认罪悔罪态度;重点从危险轻微性、无实质危险、主观恶性小、家庭矛盾诱因、认罪悔罪、初犯偶犯等维度展开量刑辩护;论证公诉机关量刑建议过重,依法提交从轻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受本案被告人郑某家属委托,我作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律师,依法出庭为郑某提供一审辩护。辩护人对指控罪名不持异议,但恳请法庭综合全案从轻情节,对郑某大幅降档从轻量刑,具体辩护意见如下:
第一,郑某主观恶性极小,抛物行为系家庭矛盾情绪失控所致,无恶意危害公共安全心态。郑某因家庭争吵情绪激动,临时起意抛掷轻质杂物,无报复社会、恶意危害公共安全、蓄意伤害他人的动机;情绪平复后深刻后悔,无放任危险、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一贯守法,无任何违法犯罪前科,过错程度极低。
第二,本案危险程度极低,无重大现实危险,社会危害性有限。郑某抛掷的是旧衣物、废纸壳、塑料瓶等轻质杂物,质地柔软、无尖锐边角、重量极轻,无致命性、无高冲击力,不足以造成人体重伤、死亡或重大财产损失;事发地点为小区非机动车停放区,晚间无行人通行,无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生命健康的风险;全程无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火情事故,无实质危害后果。
第三,郑某具备多项法定从宽处罚情节,悔罪态度诚恳。郑某无前科劣迹,系初犯、偶犯;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事实,构成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真诚悔罪;主动向小区居民道歉、签署《文明承诺书》,承诺今后严格约束自身行为,无再犯可能性。
第四,从轻处罚契合教育挽救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郑某系普通上班族,本次系情绪失控下的轻微违规,无再犯风险;过重刑罚会导致其失业、影响家庭稳定,不符合司法为民、审慎处罚、教育为主的刑事政策。
综上,辩护人认为,郑某涉案情节轻微、主观恶性小、危险程度低、无实质危害后果、悔罪诚恳,公诉机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明显偏重。恳请法庭依法对郑某大幅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实现罚当其罪、法理情相融。
一审法院充分考量本案案件细节与全部从轻情节,完全采纳专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律师赵飞全的辩护意见。法院认定,郑某高空抛掷轻质杂物行为属实,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但涉案危险程度极低、无实质危害后果、系情绪失控所致、悔罪态度良好、系初犯偶犯,公诉机关量刑建议过重,依法予以调整。
2026 年 5 月,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郑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相较于公诉机关量刑建议,刑期大幅缩减,罚金大幅下调,实现显著从轻处罚。
本案是 2026 年情绪失控、轻质杂物高空抛物、无危害后果类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从轻处罚的典型案例。实务中,普通公民因情绪失控抛掷轻质杂物,无人员伤亡、无重大财产损失,此类案件主观恶性小、危险程度低、悔罪态度好,具备极大的从轻量刑空间。
此类案件的辩护核心,在于弱化危险等级、证明风险可控、凸显主观恶性小、挖掘全部从宽情节、适配教育挽救司法政策,有效对抗公诉机关偏重量刑建议,为当事人争取最大量刑优惠。
赵飞全律师深耕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刑事辩护实务,精准区分恶意高危抛物与情绪失控轻微抛物,精准把握同类案件量刑尺度,在严守公共安全司法底线的同时,充分兼顾普通公民改过自新、回归社会的权利,为同类轻微高空抛物案件的从轻辩护提供了极具参考价值的实务范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