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 诈骗罪律师二审精准纠错,赵某合同诈骗案撤销原判改判轻刑

2026-06-16

案号:SX刑终〔202610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24 年下半年,赵某承接某地市政零星改造工程,因工程施工需要,与被害人建材供应商签订口头供货合同,由供应商向工地批量提供水泥、砂石、管材等施工建材。双方约定工程阶段性结算、回款后统一支付材料款。后续因项目发包方拖延拨付工程款、层层拖欠进度款,导致赵某资金链断裂,无法按期支付供应商大额材料款项。为维系工地施工、减少停工损失,赵某将少量剩余建材临时调配至其他合作工地周转使用,意图后续回款后统一补齐、结清欠款。

但供应商因长期未收到货款,认为赵某恶意骗取建材、非法占有货物,以合同诈骗为由向公安机关报案。一审法院审理后片面采信被害人指控逻辑,认定赵某以承接工程为名、虚构履约能力,骗取大量建材物资,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构成合同诈骗罪。结合一审认定的涉案金额巨大、情节严重等情形,一审法院判决赵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

赵某收到一审判决后极度不服。其本人始终不存在骗取货物、恶意侵占财物的想法,无法回款、调配建材均是迫于发包方拖欠工程款的客观经营压力,属于典型商事履约风险,并非刑事诈骗行为。一审法院未区分民事合同违约与刑事合同诈骗,直接作出重刑判决。赵某随即委托专业诈骗罪律师赵飞全代理二审上诉,全力争取撤销原判、改判轻刑。

二、辩护过程

二审阶段,赵飞全律师重新全面复盘全案事实与证据,精准锁定一审判决多处核心瑕疵。律师通过补证、阅卷梳理、类案检索,固定完整证据链:赵某具备真实合法的工程项目承接依据、真实施工场景、真实供需合同关系,并非虚构工程骗取物资;建材调配、资金紧张均有发包方拖欠款项、工程停滞的客观事实佐证;赵某案发前后始终保持沟通畅通,从未失联、逃匿、转移资产,多次主动与被害人协商分期还款、抵债方案,具备积极解决纠纷的态度。

律师明确核心辩护观点:本案属于典型民刑交叉商事纠纷,因第三方违约引发履约不能,不属于刑事合同诈骗;一审仅凭欠款结果推定主观诈骗故意,属于有罪推定、事实认定错误,量刑明显畸重。据此提交完整二审辩护材料,请求二审法院纠错改判。

三、判决结果

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查明,全面核对案件事实、证据链条及法律适用规则,完整采纳赵飞全律师的二审辩护意见。二审法院认定:赵某存在真实工程施工与建材供需合作基础,无虚构项目、隐瞒事实骗取财物的事前预谋;资金断裂、无法结款系发包方拖欠工程款的客观外部原因;赵某事后积极沟通协商、无逃匿隐匿行为,一审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依据不足,量刑尺度明显偏重。

最终二审作出终审改判:撤销一审刑事判决;赵某犯合同诈骗罪,改判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相比一审四年实刑,成功减刑一年六个月,彻底纠正一审量刑畸重问题,当事人刑罚大幅降低。

四、案例评析

本案是2026 年工程建材类合同诈骗二审纠错改判的经典成功案例,集中体现专业诈骗罪律师在二审纠错、事实复盘、法律纠偏中的核心辩护价值。实务中,工程承包、建材购销、商贸合作类合同纠纷极其容易被升格为刑事合同诈骗。很多商事主体因甲方拖欠款项、工程烂尾、资金周转困难导致无法按期履约,看似 “欠钱不还、货物处置”,本质是商业经营风险与民事合同违约,但极易被被害人以诈骗报案,进而被一审法院片面定罪重判。

本案一审最大问题,就是唯结果论定罪,忽略行为人是否具备真实交易基础、是否存在客观履约障碍、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三大核心要件,简单以欠款未付、货物处置直接推定诈骗故意,造成量刑失衡。

赵飞全律师二审精准破局,严格紧扣合同诈骗罪的法定构成要件,剥离民事违约与刑事犯罪的边界,通过还原工程背景、资金困境成因、当事人事后补救行为,推翻一审有罪推定逻辑,成功实现二审改判减刑。

本案也充分说明,刑事案件一审判决并非最终结果。很多一审偏重、事实认定错误、法律适用错误的案件,通过专业二审辩护、证据补正、法律逻辑重构,完全具备纠错改判、大幅减刑的空间。对于工程、商贸、合同类诈骗案件,罪与非罪、重罪与轻刑的边界极其微妙,只有依托深耕诈骗类案件的专业律师,才能精准抓住案件核心瑕疵,实现有效辩护、降低刑罚,最大程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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