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2026)CC刑终字第112号
网络团伙涉黄案件中,区分主从犯是量刑的核心前提。2026 年四川地区法院规定,多人共同实施出版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犯罪,必须按照地位、分工、获利划分主从犯,禁止 “同罪同罚”。
本案当事人姜某,在团伙中仅为底层终端执行者,不参与策划、引流、资金分配。一审法院未划分主从犯,对全体人员统一量刑,导致姜某刑期偏高。姜某不服提起上诉,委托出版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律师赵飞全,主张认定从犯、大幅减刑。
辩护重点:梳理团伙完整分工,证实姜某仅起次要辅助作用,属于法定从犯;一审未区分主从犯,量刑不当,请求二审改判减刑。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辩护人专业的出版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律师赵飞全,依法担任上诉人姜某二审辩护人。本案属于共同犯罪,上诉人仅为底层执行者,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一审未区分主从犯,同罪同罚,量刑不当,恳请二审依法认定从犯并大幅减刑。
第一,团伙分工清晰,上诉人不参与策划、管理,地位次要。第二,上诉人获利微薄,远低于主犯,人身危险性低。第三,一审违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量刑失衡。
综上,恳请二审依法改判。
二审法院开庭审理后,当庭核查团伙组织架构、人员分工、资金流向、各人获利明细。经审理查明,该涉黄团伙分为策划层、管理层、执行层:主犯负责整体谋划、账号运营、资金分配;姜某仅听从指令做终端转发,无任何决策、管理权限,获利金额微薄,在共同犯罪中仅起到次要、辅助作用,依法应当认定为从犯。
一审法院简化审理流程,未区分主从犯,对所有参与者统一量刑,违背《刑法》共同犯罪量刑规则,属于明显不当。结合从犯法定从轻、减轻处罚的规定,以及姜某初犯、认罪认罚的情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对姜某大幅下调刑期,作出改判。
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刑期显著减少。二审法院同时向辖区一审法院发出审判指引,要求所有团伙类网络犯罪案件,必须逐项划分主从犯,严格落实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本案是团伙共同犯罪、一审未分主从犯、二审纠错减刑的标杆案例,再次强调共同犯罪的量刑规则。
第一,团伙犯罪“同罪不同罚” 是法定要求。不同层级人员的作用、危害天差地别,一刀切量刑违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也是二审改判的高频理由。
第二,底层参与者的辩护核心就是主从犯认定。单纯执行指令、不参与核心谋划的人员,一律应当认定为从犯,获得大幅度从宽处理。
第三,网络不明团伙风险极高。很多年轻人被小额报酬吸引,加入各类网络群组、参与不明转发,不知不觉沦为犯罪从犯,即便获得减刑,也会留下刑事案底,影响终身。
第四,专业律师的分工梳理能力是关键。出版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律师能够完整还原团伙架构、论证当事人的次要地位,帮助法院依法认定从犯,实现大幅减刑。遭遇团伙犯罪追责时,务必委托专业律师介入,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