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2026)CC刑终字第XXS号
一、案件基本情况
网络团伙型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件,区分主从犯是量刑的核心前提。2026 年四川地区法院明确规定,多人共同实施本罪,必须按照分工、地位、获利划分主从犯,严格落实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禁止 “同罪同罚”。 本案当事人姜某,在涉黄团伙中仅为底层终端执行者,不参与策划、引流、资金分配。一审法院简化审理流程,未划分主从犯,对全体人员统一量刑,导致姜某刑期偏高。姜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委托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律师赵飞全,主张认定从犯、大幅减刑。
二、辩护过程
辩护重点:梳理团伙完整分工,证实姜某仅起次要辅助作用,属于法定从犯;一审未区分主从犯,量刑不当,请求二审改判。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辩护人专业的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律师赵飞全,依法担任上诉人姜某二审辩护人。本案属于共同犯罪,上诉人仅为底层执行者,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一审未区分主从犯,同罪同罚,量刑不当,恳请二审认定从犯并大幅减刑。
第一,团伙分工清晰,上诉人不参与策划管理,地位次要。第二,上诉人获利微薄,人身危险性远低于主犯。第三,一审违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量刑失衡。
综上,恳请二审依法改判。
三、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开庭审理后,当庭核查团伙组织架构、人员分工、资金流向、各人获利明细。经审理查明,该涉黄团伙分为策划层、管理层、执行层:主犯负责整体谋划、账号运营、资金分配,在犯罪中起决定性作用;姜某仅听从上线指令做终端转发,无任何决策、管理权限,获利金额微薄,在共同犯罪中仅起到次要、辅助作用,依法应当认定为从犯。合议庭认为,一审法院未区分主从犯,对所有参与者统一量刑,违背《刑法》共同犯罪量刑规则,属于明显不当。结合从犯从轻、减轻处罚的法律规定,以及姜某初犯、认罪认罚的情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对姜某大幅下调刑期,作出改判。判决生效后,姜某刑期显著减少。二审法院同步下发审判意见,要求辖区团伙类案件必须逐项划分主从犯,规范量刑标准。
四、案例评析
本案是团伙共同犯罪、一审未分主从犯、二审纠错减刑的标杆案例,再次强调共同犯罪的量刑基本原则。第一,团伙涉黄案件必须坚持“同罪不同罚”,不同层级人员的作用、危害差距极大,一刀切量刑违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也是二审改判的高频理由。 第二,底层单纯执行者、获利较少的人员,是从犯认定的主要群体,依法可以大幅度从宽。第三,很多年轻人被小额报酬诱惑,加入不明网络团伙,即便作为从犯获得减刑,也会留下刑事案底,影响升学、就业,风险极高。第四,专业的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律师能够完整还原团伙分工、论证当事人的次要地位,帮助法院精准量刑,是团伙案件辩护的核心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