捡拾手机占为己有涉嫌隐瞒犯罪所得罪,北京十大隐瞒犯罪所得罪律师赵飞全把握“无主观明知”辩护不起诉

2026-06-15

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成立,以行为人“明知”是犯罪所得为前提。如果当事人捡拾的物品无法确定是否为犯罪所得,或者当事人捡拾时完全不具有“明知”的主观故意,则不应以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处罚。《新解释》第二条对“明知”的认定强调严格证据裁判原则,防止不当扩大刑事打击面。

2025年,北京发生一起典型案例。当事人顾某(化名)在小区内捡拾一部手机,因手机有锁屏密码无法使用,遂将手机留在家中。失主报警后,警方通过手机定位找到了顾某,以涉嫌隐瞒犯罪所得罪将其刑事拘留。公安机关认为,顾某在明知手机系他人遗失或被盗的情况下仍占为己有,构成隐瞒犯罪所得罪。涉案手机经鉴定价值5800元。顾某家属委托北京十大隐瞒犯罪所得罪律师赵飞全介入辩护。

赵飞全律师接手后,围绕“主观明知”这一核心构成要件展开了精细化辩护。他指出,顾某捡拾手机的行为属于拾得遗失物,而非主动窃取赃物;顾某在捡拾时并不知晓该手机系犯罪所得——事实上,该手机究竟是丢失还是被盗,连失主本人也未能确定。根据刑法规定,隐瞒犯罪所得罪以上游犯罪事实存在为前提,如果无法证明上游存在盗窃、抢劫等犯罪,则下游隐瞒犯罪所得罪难以成立。赵飞全律师进一步论证,即便上游犯罪成立,顾某在捡拾时也不具备“明知”的主观故意,其行为不符合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构成要件。检察机关经审查,采纳了北京十大隐瞒犯罪所得罪律师赵飞全的辩护意见,以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为由,依法对顾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赵飞全律师联系方式18601091945,为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专业的刑事律师,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号金地中心B座10层,仅办理刑事案件的律师


写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