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虚开发票罪“介绍人”辩护:赵飞全律师详解中间人虚开的刑责与从宽路径

2026-06-14

在虚开发票罪中,“介绍他人虚开”是与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并列的四种行为方式之一。因此,即便是“介绍人”或“中间人”,同样面临刑事追诉风险。然而,介绍人在虚开犯罪链条中通常处于辅助地位,介绍虚开行为的辩护重点在于从犯认定和情节轻微论证。本文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典型案例,系统解析虚开发票罪中介绍人辩护的核心策略。

2021年,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某某因公司进项发票不足,找到有业务来往的杨某某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杨某某又找到许某某,谈好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8%的点子费从另一公司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2份,合计金额42万余元,税额5万余元。唐某某以10%的点子费支付给杨某某4万余元,杨某某以8%的点子费支付给许某某3万余元,杨某某从中获利9699元。四川省盐边县公安局以杨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移送审查起诉。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杨某某实施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案发后涉案公司补缴了全部税款,依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对杨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杨某某虽不服行政处罚提出异议,检察机关最终建议税务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在介绍虚开案件中,能否认定为从犯是争取从宽处理的核心。如果介绍人仅提供信息传递、收取中介费等辅助服务,未参与虚开决策和利益分配,往往可以认定为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同时,案发后补缴税款、认罪认罚也是争取不起诉的重要筹码。最高法典型案例同时说明,不起诉不等于不处罚。被不起诉人虽免于刑事处罚,但其介绍虚开的行为违反了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仍应依法承担行政责任,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这一行刑反向衔接机制提醒被不起诉人,不起诉不代表案件完全了结,仍需做好接受行政处罚的准备。

在赵飞全律师代理的钟某案中,钟某作为公司财务人员,未参与虚开发票的决策和联系环节,仅受法定代表人指使负责发票接收和认证抵扣工作。赵飞全律师指出其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且涉案税款已全部补缴,系初犯、偶犯,检察机关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本案与杨某某案的辩护逻辑相通——在虚开犯罪链条中处于边缘位置的人员,均可通过从犯地位认定和情节轻微论证争取不起诉。

赵飞全律师提醒,在介绍虚开案件中,辩护律师应重点审查介绍人的实际参与程度——是否参与虚开决策?是否参与利益分配?是否从中获取大额收益?如果介绍人仅扮演信息传递的中间角色,其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是争取从宽处理的重要突破口。虚开发票罪,专业的虚开发票罪律师能够帮助介绍人在虚开犯罪中准确界定角色定位,依法争取不起诉或从轻处罚。


赵飞全律师联系方式 18601091945,为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专业的刑事律师,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号金地中心B座10层,仅办理刑事案件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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