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并非“一开就罪”。最高人民法院和各级法院通过大量的生效裁判,确立了一系列无罪裁判规则,为当事人提供了清晰的出罪路径。本文系统梳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件的十大无罪裁判要旨,为涉案当事人和辩护律师提供专业指引。
一、挂靠代开不属于虚开
裁判要旨:挂靠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属于虚开,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挂靠方以挂靠形式向受票方实际销售货物,被挂靠方向受票方开具发票的,不属于虚开。在赵飞全律师代理的任某某案中,当事人作为实际施工人,通过第三方公司代开发票并已缴纳相应税款,赵律师精准把握“实际经营+已缴税款=无骗税故意”的辩护逻辑,成功争取到不起诉决定。
二、行为人持单位介绍信经营应认定为单位行为
裁判要旨:行为人持单位盖章的介绍信、委托书、空白合同与其他单位经营业务,应认定为单位行为,行为后果应由单位负责,单位据此向其他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构成犯罪。
三、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构成犯罪
裁判要旨: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属于虚开,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如果受票方在交易时不知道取得的发票是虚开的,且交易具有真实基础,属于善意取得,不构成本罪。
四、没有证据证明骗取国家税款故意不构成犯罪
裁判要旨:没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有骗取国家税款故意的情况下,仅凭找他人代开发票的行为就认定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不符合立法本意,无罪。
五、单位犯罪中证据未达到确实、充分不构成犯罪
裁判要旨:单位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中,未能证明行为人起到了决定、批准、授意、纵容、指挥等作用或者是具体实施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证据未达到确实、充分,部分证据没有排除合理怀疑,尚未形成证据链,不能认定行为人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六、入罪标准调整从旧兼从轻原则不构成犯罪
裁判要旨:由于入罪标准的调整,基于从旧兼从轻原则,虚开税额数额未达到入罪标准,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这是《解释》将入罪门槛从1万元提高到10万元后,实践中可能出现的情况。
七、存在真实货物交易如实代开不构成犯罪
裁判要旨:存在真实的货物交易,票面记载数量与实际交易相同,并支付了相应货款,他人如实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没有危害国家税收或破坏了国家税收征管秩序,行为人为他人如实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八、上游定性虚开但无证据证明下游虚开不构成犯罪
裁判要旨:虽然上游公司已被税务局稽查局定性为虚开,但没有证据证明对被告单位也实施了虚开行为,没有其他证据相互印证,无法形成证据链,无法认定行为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九、主观上无骗取税款目的客观上无税款损失不构成犯罪
裁判要旨:主观上没有骗取国家税款目的,客观上没有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的,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这是《解释》第十条第二款确立的核心出罪规则:为虚增业绩、融资、贷款等不以骗抵税款为目的,没有因抵扣造成税款被骗损失的,不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论处。
十、真实交易量相符且支付货款如实代开不构成犯罪
裁判要旨:存在真实的货物交易,票面记载数量与实际交易相同,并支付了相应货款,他人如实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没有危害国家税收或破坏了国家税收征管秩序,行为人为他人如实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赵飞全律师指出,上述十大无罪裁判要旨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件的辩护工作提供了权威指引。专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律师应当熟练掌握这些裁判规则,在个案中准确识别出罪事由,依法为当事人争取无罪处理。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专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律师能够帮助当事人在虚开案件中准确识别出罪事由,依法争取无罪判决或不起诉。
赵飞全律师联系方式 18601091945,为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专业的刑事律师,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号金地中心B座10层,仅办理刑事案件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