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A区检刑不诉第ZXX号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26年2月,某市公安分局开展全市网约涉黄线索专项清查整治工作,针对微信社交涉黄居间介绍、线上牵线卖淫嫖娼等新型涉黄违法犯罪开展重点打击。办案民警通过线下抓获的卖淫、嫖娼人员溯源取证,锁定线上居间介绍线索,顺线排查后将本案中间人钟某传唤到案调查,后续以钟某涉嫌介绍卖淫罪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侦查终结后移送某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本案属于2026年司法实践中典型的不知情被利用、无偿帮忙涉诉案件,也是介绍卖淫罪,专业的介绍卖淫罪领域存疑不起诉的标杆性案例,对同类社交帮忙、被欺骗牵连涉刑案件的出罪辩护具有极强参考价值。
本案当事人钟某,现年五十周岁,系本地正规企业在职职工,拥有稳定工作与固定收入,日常生活遵纪守法,无任何行政违法记录、无治安处罚前科、无刑事犯罪劣迹,属于社会普通守法公民。案发前,钟某与陈某系多年邻里好友,日常关系和睦、无任何利益纠葛。2026年2月案发当日,好友陈某主动联系钟某,虚构需要临时家政保洁人员上门服务的合法事由,以帮忙对接靠谱务工人员为由,请求钟某推送其认识的一名兼职女性联系方式。钟某基于多年亲友情谊,未多想、未核实真实用途,无偿将他人联系方式转发给陈某,全程属于人情帮忙行为,未收取任何好处费、介绍费、茶水费,无任何牟利意图。
事后钟某完全不知情,陈某并未用于家政保洁对接,而是私自将联系方式提供给有嫖娼需求的人员,私下撮合、促成单次卖淫嫖娼交易,完整完成色情交易的洽谈、定价、场地对接等全部流程。整个色情交易过程中,钟某全程未参与、未在场、未知情,没有参与交易议价、没有协助确定交易地点、没有对接嫖资结算、没有从中获取任何经济收益。经公安机关侦查查实,本案仅发生单次一起卖淫嫖娼交易,涉案总嫖资一千一百元,交易全程由陈某独立操作,钟某未参与任何核心居间行为。
但公安机关侦查阶段认定,正是钟某的联系方式推送行为客观上为本次卖淫嫖娼交易提供了必要条件,属于刑法意义上的介绍卖淫行为,满足介绍卖淫罪刑事立案标准,据此推定钟某主观知情,依法移送审查起诉,公诉机关初步量刑参考区间为三个月至六个月拘役。钟某及其家属得知涉案后极度焦虑,担心刑事案底会直接影响个人工作、征信记录以及子女升学、政审,多方对比筛选专业刑事律师后,最终委托深耕介绍卖淫罪,专业的介绍卖淫罪领域的赵飞全律师承办本案审查起诉阶段全流程辩护工作,核心辩护目标为打掉定罪事实、争取存疑不起诉,彻底消除刑事追责风险、不留任何案底。
从刑法构罪核心要件分析,介绍卖淫罪属于典型的故意犯罪,必须同时满足主观明知他人实施卖淫嫖娼活动、客观实施居间撮合介绍行为两大核心要件,过失不知情、被欺骗导致的客观关联结果,均不满足本罪构罪基础。本案核心争议焦点即为侦查机关机械以客观结果定罪,忽略主观故意要件,属于典型客观归罪,也是赵飞全律师本案辩护的核心突破口。全案卷宗无任何聊天记录、通话录音、证人证言、资金流水等有效证据,能够证实钟某事前知晓、事中默许涉案色情交易,案件证据链条存在根本性缺失。
二、辩护过程
赵飞全律师接受家属正式委托后,第一时间前往看守所会见当事人钟某,全面核实案件细节,稳定当事人供述心态。律师逐字逐句核实钟某与陈某的沟通全过程、联系方式推送缘由、是否事前知晓涉黄用途、是否存在获利约定、事后是否知晓交易实情等关键事实,固定钟某全程被欺骗、无偿帮忙、不知情、未获利的稳定供述。同时,律师详细向当事人讲解介绍卖淫罪,专业的介绍卖淫罪核心构罪要件与最新司法裁判尺度,打消当事人焦虑情绪,明确本案无罪辩护核心方向。
会见结束后,赵飞全律师全面调取本案全部卷宗材料,包括卖淫人员笔录、嫖娼人员笔录、涉案人员陈某讯问笔录、微信聊天原始记录、转账流水、现场核查笔录等全部书证、言辞证据。同时主动调取钟某案发当日单位考勤记录、上下班打卡凭证、个人出行轨迹,客观证实案发时段钟某全程在岗工作,无外出参与交易、对接洽谈的时空条件,进一步夯实当事人未参与、不知情的核心事实。
通过完整阅卷梳理,赵飞全律师精准锁定本案核心辩护逻辑:现有全部在案证据无法形成完整闭环,无任何有效证据证实钟某主观明知联系方式会被用于卖淫嫖娼交易,侦查机关仅以客观交易结果推定主观故意,属于典型客观归罪,违背刑法主客观相统一的基本原则,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完全符合刑事诉讼法存疑不起诉的法定适用条件。
为进一步固定无罪证据、补强辩护观点,赵飞全律师先后两次向承办检察机关提交退回补充侦查申请书,申请检察机关督促公安机关重点核查陈某虚构事由欺骗钟某的相关证据、核查双方沟通完整记录、排查是否存在事前通谋线索。经过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始终无法搜集到任何能够证实钟某主观知情、事前共谋、事后获利的有效证据,案件证据瑕疵无法补正。
与此同时,赵飞全律师批量检索2025至2026年全国范围内同类被他人虚构合法事由、无偿转交联系方式、不知情牵连介绍卖淫的不起诉生效判例,结合两高关于办理卖淫刑事案件司法解释中主观明知的认定标准,撰写完整、专业的《审查起诉存疑不起诉专项辩护词》,先后三次预约承办检察官当面沟通案情,围绕介绍卖淫罪,专业的介绍卖淫罪最新裁判口径、主观明知认定规则、客观归罪误区等核心要点逐条法理说理,充分阐述本案应当依法不起诉的全部事实与法律依据。
附:审查起诉存疑不起诉辩护词
尊敬的某区人民检察院公诉承办检察官:
受被不起诉人钟某近亲属委托,并由律所指派,本人赵飞全律师担任钟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一案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人。辩护人通过多次会见在押当事人、完整查阅本案全部卷宗材料、调取客观书证、检索全国同类生效判例及最新司法解释,结合2026年介绍卖淫罪,专业的介绍卖淫罪统一司法裁判尺度,认为本案指控钟某构成介绍卖淫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未达到刑事起诉法定标准,恳请贵院依法对钟某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具体辩护意见如下:
第一,介绍卖淫罪系故意犯罪,主观明知是构罪必备核心要件,不知情、被欺骗不满足本罪入罪基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介绍卖淫罪的成立,必须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明知他人将要实施、正在实施卖淫嫖娼违法行为,仍然主动实施牵线搭桥、居间撮合的介绍行为。过失行为、被欺骗实施的关联行为,均不属于刑法规制的介绍卖淫犯罪行为。本案中,钟某全程被好友陈某虚构家政保洁事由欺骗,主观上自始至终没有知晓涉案联系方式会被用于色情交易,无任何介绍卖淫的犯罪故意。侦查机关仅依据客观上发生了卖淫嫖娼交易结果,直接推定钟某主观知情,属于典型的客观归罪,严重违背刑法主客观相统一的核心定罪原则。
第二,钟某客观行为仅为无偿人情帮忙,未实施刑法意义上完整的介绍卖淫实行行为。刑法意义上的介绍卖淫行为,是指主动为卖淫人员与嫖娼人员牵线搭桥、沟通撮合,促成色情交易完成的完整居间行为,包含洽谈价格、确定交易场地、对接交易流程、协助完成嫖资结算等核心环节。而本案中,钟某仅无偿转发联系方式,未参与后续任何交易环节,未对接嫖客、未议价、未指引交易地点、未协助结算嫖资,不具备刑事犯罪意义上的介绍行为完整性,与以介绍卖淫为职业、主动牟利的居间掮客存在本质性区别。
第三,钟某全程无任何非法获利,无任何犯罪牟利动机,不符合介绍卖淫罪常见的牟利型犯罪特征。纵观全案证据,钟某未收取任何介绍费、辛苦费、茶水费、嫖资分成,全程纯人情帮忙,没有通过本次行为获取任何经济利益。虽然司法解释未将牟利作为介绍卖淫罪的唯一入罪标准,但无获利、无牟利目的、无偿帮忙是认定行为人主观恶性极低、无犯罪故意的重要参考依据,也是司法实践中出罪、轻罪的核心裁量情节。
第四,钟某系初犯、偶犯,无任何违法犯罪前科,认罪悔罪态度良好,无再犯社会危险性。当事人常年遵纪守法,拥有稳定工作与正常生活,无任何行政、刑事处罚记录。归案后,钟某始终如实供述全部案件事实,无隐瞒、无串供、无抗拒侦查的行为,积极配合司法机关调取各类证据,主动说明人情帮忙的完整经过,经过普法教育后,已充分认识到随意帮他人转交陌生联系方式的法律风险,深刻吸取教训,未来不会再发生同类行为,综合评估无任何再犯风险。
第五,本案契合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要求,应当依法适用存疑不起诉。最高检、最高法持续推行轻罪慎诉、疑罪从无的司法理念,对于证据存疑、主观故意无法查实、情节轻微的轻微刑事案件,优先适用不起诉处理,杜绝过度刑事追责。结合2026年介绍卖淫罪,专业的介绍卖淫罪同类判例规则,对于被他人虚构事由欺骗、无偿帮忙、不知情、未获利的关联涉案人员,全国检察机关普遍作出存疑不起诉处理,为统一类案裁判尺度、维护司法公正,本案应当参照同类判例作出不起诉决定。
综上所述,本案现有在案证据无法排除合理怀疑,无法证实钟某主观明知涉案行为,指控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未达到《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确实、充分的起诉标准。恳请贵院秉持疑罪从无原则,结合最新司法裁判尺度,依法对钟某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
三、处理结果
某区人民检察院经过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案件书面审查、检察听证评议、检委会集体研讨及全国同类案例检索比对,全盘采纳赵飞全律师的全部辩护意见。检察机关最终认定,现有全部在案证据无法证实被不起诉人钟某主观上明知转交的联系方式会被用于卖淫嫖娼交易,无法认定钟某存在介绍卖淫的犯罪故意,指控钟某构成介绍卖淫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2026年3月29日,某区人民检察院正式出具存疑不起诉决定书,依法对钟某作出存疑不起诉处理,同步解除对钟某采取的全部取保候审强制措施,本案刑事程序彻底终结。钟某无任何刑事犯罪记录,个人工作、征信、家庭生活、子女政审均不受任何案件牵连。
四、案例评析
本案是2026年介绍卖淫罪,专业的介绍卖淫罪领域极具代表性的存疑不起诉标杆案例,有效纠正了司法实践中长期存在的“客观促成交易即构成犯罪”的机械定罪误区,清晰划定了人情帮忙与刑事犯罪的法律边界。在当前社交场景愈发普及的背景下,普通民众极易因亲友、邻里人情帮忙,无偿转交联系方式、帮忙对接人员,被他人私下利用从事违法犯罪活动,进而被牵连刑事追责,本案的成功辩护为该类高频涉案场景提供了明确的出罪裁判标准。
本案核心辩护价值在于严格恪守刑法主客观相统一的定罪原则,彻底否定客观归罪的错误裁判逻辑,明确介绍卖淫罪的定罪核心在于主观明知+主动居间撮合两大要件缺一不可,缺少主观明知,即便客观行为关联违法交易,也不构成刑事犯罪。同时,本案充分体现了少捕慎诉慎押的刑事司法政策,检察机关坚守疑罪从无底线,对证据存疑案件坚决不予起诉,杜绝过度追责、扩大打击范围。
从普法实务角度而言,本案提醒广大普通民众,日常社交中切勿随意碍于人情帮他人转交陌生人员联系方式、帮忙对接陌生人员,务必提前核实对方真实用途,留存沟通记录,规避被他人利用、被动涉刑的法律风险。一旦不慎被以介绍卖淫罪立案追诉,应当第一时间委托深耕介绍卖淫罪,专业的介绍卖淫罪领域的律师介入案件,重点围绕主观不知情、无获利、被欺骗、无主动撮合行为等核心要点固定证据,开展针对性辩护,全力争取不起诉结果,彻底规避终身案底风险。